退休女職工被欠薪一年多起訴,法院為何判其敗訴?
早已過了退休年齡的張阿姨返聘至一家企業當清潔工,不過可惜的是,張阿姨從08年年末就一直為企業工作至今,企業只發給了她兩個月的工資。其余的一直沒有發放。為此,張阿姨把單位告上了法庭。
55歲的張阿姨在一家企業工作,今年年初,她以不按時支付工資為由將企業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足額發放其應得的工資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月21日,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為張某到公司工作時已滿50歲,達到國家法定的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據此,法院沒有支持張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
張某訴稱,其于2008年9月1日開始在被告公司從事后勤工作,約定月工資為600元,工作后被告只給其發放了2008年9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兩個月的工資,至今未曾發放任何工資。后原告向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張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應得工資兩萬余元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元。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雇用了原告2個月,已將這2個月的報酬結清。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法定的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時已滿50周歲,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原、被告之間應視為曾存在短暫的勞務雇傭合同關系。原告雖主張其自2008年9月以來一直為被告提供勞動,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08年10月31日之后的工資及相應的利息,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雙方不具備勞動關系,故原告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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