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河南商丘中院判決孟令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是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權益受法律保護。
案情
原告孟令花1992年11月18日被原民權縣郵電局下屬豫達公司招收為合同制工人。1998年9月,民權縣郵電局分營為民權縣郵政局和民權縣電信局,按《民權縣郵電局分營實施細則》,原告孟令花所在豫達公司及其職工應劃歸為民權縣電信局管理,但由于工作崗位的需要,分營后,孟令花一直在被告民權縣郵政局郵政儲蓄崗位工作。2007年3月,民權縣郵政局將原告孟令花辭退,工資發至2007年7月。期間,被告民權縣郵政局沒有為原告孟令花辦理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未繳納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費用,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金至1993年底。2007年3月27日,孟令花依法向民權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被告民權縣郵政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民權縣郵政局為原告孟令花補交1992年以來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民權縣郵政局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民權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民勞仲案字(2007)第3號裁決”,駁回孟令花的請求。原告不服該裁決,訴至民權縣人民法院。
裁判
民權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孟令花與被告民權縣郵政局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應作為勞動關系被保護。被告民權縣郵政局發給原告孟令花的工資至2007年7月,故原告孟令花與被告民權縣郵政局勞動關系存續截止時間應認定為2007年7月。被告民權縣郵政局明確表示不與原告孟令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被告之間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孟令花要求被告民權縣郵政局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訴請,不予支持。該院判決:一、被告民權縣郵政局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為原告孟令花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參保手續,并為原告孟令花補交1994年1月至2007年7月的養老保險金及滯納金,補交1992年11月至2007年7月的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本金及滯納金(具體金額以負責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業務部門計算的數據為準),其中個人應繳部分由原告孟令花自行繳納;二、駁回原告孟令花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孟令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一、本案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就本案而言,被告民權縣郵政局是具有用人資格的單位。原告孟令花是具有勞動能力,并在被告民權縣郵政局參加勞動,接受被告民權縣郵政局管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人。同時,原告孟令花依照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向法庭提交了工作憑證、崗位牌、上崗資格證書、準考證、服務牌、監督卡、結業證、工作證等,故原告孟令花與被告民權縣郵政局之間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原告孟令花事實上為被告民權縣郵政局提供了勞動,被告民權縣郵政局也同意而且從中受益,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能夠確認原告孟令花與被告民權縣郵政局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應作為勞動關系被保護,因此,原告孟令花要求確認其與被告民權縣郵政局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告民權縣郵政局為原告孟令花補交1992年以來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訴請,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
二、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告孟令花不具備上述法律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被告民權縣郵政局明確表示不與原告孟令花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被告之間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孟令花要求被告民權縣郵政局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訴請,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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