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社保,醫療保險待遇由單位承擔
案情介紹
蔣某是江蘇籍人士,于2009年8月進入上海某門窗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銷售經理。公司和蔣某口頭約定年薪為11萬,每月支付5000元,年底一次性結清剩余工資。公司沒有和蔣某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保險,工資都是以現金的形式發放并由蔣某簽收。 蔣某工作非常努力,還經常義務加班,在蔣某的努力下,公司的銷售業績也明顯好轉。可是天有不測風云,就在2010年6月初,蔣某從外地出差回來感覺身體不適,于是到醫院檢查,結果被告知得了嚴重疾病,而且已經到了晚期。蔣某傷心欲絕,可更讓她氣憤的是由于公司沒有給自己繳納保險導致自己的醫療費沒法報銷。蔣某找公司理論,卻被要求結清所有的工資走人。蔣某很無奈,于是想到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家人的建議下蔣某委托律師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勞動仲裁,并提起了以下申訴請求:1、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繳納保險而導致的醫療待遇損失;3、要求公司補繳保險;4、要求公司支付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庭審中,公司只同意蔣某的第3項請求,對其他三項請求都不認可,并提出以下答辯意見:公司曾通知蔣某簽訂合同,但是蔣某自己沒有及時到公司簽訂導致合同被漏簽,公司并沒有故意不簽合同的惡意,蔣某的工資已經足額支付,因此也就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問題;蔣某生病是她自身的原因所致,并不屬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因此公司沒有義務承擔其醫療費;既然蔣某生病無法再來公司工作,公司要求其結清工資回家休息也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不愿意支付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 日前,該案已經審結。仲裁庭經過審理后認為:公司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蔣某拒簽勞動合同,公司沒有為蔣某繳納保險導致其不能依法享受醫療待遇存在過錯;公司在蔣某還在法定醫療期內就解除其勞動關系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規定。經過仲裁庭的多次主持調解,公司和蔣某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公司為蔣某補繳保險并一次性支付其補償金九萬元。 案例分析 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錢劍娥律師評析 本案是用人單位缺乏法律意識及不規范用工而導致需要承擔較大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到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支付、未及時繳納保險而因此需要承擔勞動者醫療待遇的損失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等問題。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希望能對用人單位在增強法律意識及規范用工管理方面能有所幫助,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一、蔣某的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公司是否應支付其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該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該依法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本案中的公司認為蔣某的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是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已經履行了通知其簽訂的義務,雖然是口頭通知,而蔣某卻拒絕簽訂,因此公司不需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但是蔣某卻認為公司從來沒有通知過自己去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勞動報酬都是口頭約定而且是現金發放的,自己要求公司發放雙倍工資的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那么公司是否應承擔蔣某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呢?這關鍵要看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是否已經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公司雖然主張已經口頭通知了蔣某,但是蔣某卻不予認可,因此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公司應該支付蔣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 二、未及時繳納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為蔣某的醫療待遇的損失埋單? 公司對于蔣某要求補繳保險的請求表示同意,但是卻無法接受蔣某要求其承擔醫療待遇損失的請求。公司認為蔣某身患重病自己表示同情,但是蔣某的病并不是工作的原因引起的,因此公司沒有義務承擔其醫療費用,更何況蔣某的醫療費也是一個不小的數字。那么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蔣某的醫療待遇損失的法律責任呢?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職工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職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中屬于醫保報銷范圍內的費用。《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條例》的第十九條規定,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承擔。因此按照該規定,公司應該承擔蔣某由此產生的醫療待遇損失。 三、法定醫療期內,公司能否解除蔣某的勞動關系? 蔣某因為患讓嚴重疾病而無法再到公司上班,公司認為蔣某的身體狀況已經不可能再從事原來的工作,也無法從事其他崗位的工作,因此要求蔣某結清工資,雙方的勞動關系也就結束了,自己的做法并無不妥。但是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就算是協商解除,也得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因此,蔣某要求公司支付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的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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