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電工的權益保護問題
2011-10-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方案一、供電公司為該七名同志一次性補交1999年1月至2011年4月的各項社會保險(指五險),并與該七名同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方案二、該七名同志中大于45歲的,從其45歲開始補交社會保險,不到45歲的,從2008年1月份開始交納,供電公司至少為該七名同志交納15年社會保險,并配合辦理退休手續。
該七名同志在50周歲后有權選擇是否繼續在供電公司工作,假如其主動提出辭職,雙方終止勞動關系,供電公司也自愿為其交納保險(繳納標準與在職農電工一致)至其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1個月,供電公司自其辭職之日起不再支付工作報酬。社會保險中個人應當承擔部分依照法律規定由個人承擔。
方案三、假如該七名同志現在明確聲明50周歲后會主動辭職,供電公司從2011年4月份為其交納社會保險,在其提出辭職后的一周內為其補交自45周歲至辭職之日的保險,雙方終止勞動關系,同時,供電公司自愿為其交納保險(繳納標準與在職農電工一致)至其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1個月,并配合辦理退休手續。供電公司自其辭職之日起不再支付工作報酬,該七名同志辭職后應交社會保險中個人應當承擔部分由供電公司承擔,辭職前應交社會保險中個人部分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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