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訴杭州某服飾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2011年3月,孫旭權律師接受本案原告陳某(女)的委托,就原告訴被告杭州某服飾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11年6月23日訴至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于2011年8月12日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本律師作為原告的特別授權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一、 被告支付原告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萬元;
二、 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1日至3月29日期間的工資及拖欠工資的補償金共計4000元。
本案案情情況(簡略):
原告于2005年8月進被告處從事設計部CAD崗位工作一職,但被告自2005年8月至2008年12月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故而被告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后在原告的要求下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原告工作表現一直良好。2011年3月17日原告去醫院檢查得知已懷身孕5周左右,并于3月21日告知被告懷孕一事。3月22日,原告倍感身體不適,前往醫院進行身體檢查、治療,經診斷后醫院要求原告休息一周,原告立即委托丈夫去被告處請假一周,由主管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并收下病假單,根據公司規定,普通員工請病假僅需主管經理批準即可。3月29日被告向原告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通知書》,單方面解除了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因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六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工資是指由用人單位定期用貨幣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資的主要形式有: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以及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明原告月工資為5000元,被原告應當按照該標準支付賠償金等款項。
另,被告沒有及時支付原告3011年3月份工資,應該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工作期間被原告未給原告繳納養老金,應該補繳或者賠償。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期限自2005年8月至2011年3月底)的經濟賠償金人民幣 60000 元(按月工資 5000 元/月,支付12個月賠償金=6個月經濟補償金×2);
2、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自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計人民幣 55000 元。
3、請求判決被告為原告補繳自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金。
4、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3月份的工資3230元以及支付無辜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807元(加發相當于拖欠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具狀仲裁委,希望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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