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維權” 勞動爭議勝訴率下降
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但勞動爭議的勝訴率卻持續下降。江蘇省鎮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最新統計顯示,2011年至2014年,鎮江市勞動者勞動爭議勝訴率分別為62%、 47%、 42%、 41%,2015年上半年為39%,5年間下降了23個百分點。
“這一現象, 一方面反映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進一步規范,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勞動者未能理性維權。”鎮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負責人坦言,在仲裁實踐中經常遇到勞動者提出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請求或者未提交足夠的證據材料等情況,導致敗訴。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導致勞動者敗訴的情況。
欠缺證據意識 舉證能力較弱
今年4月,劉某到鎮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劉某訴稱,他兩年前應聘到某醫藥公司任銷售代表。公司要求他每天早上8點簽到, 白天在外跑業務,下午6點回公司直至晚上8點左右下班,且每周六均上班,但自己一直沒有加班費。剛辭職的劉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兩年的加班費 4萬余元,并提交了一份10余名同事簽名的書面證言,證明所述加班情況如實。
仲裁庭審理后認為,劉某雖提供了同事簽名的書面證言,但其同事卻無一人參加庭審,不符合證據要件形式。由于未能提供加班事實證明,不予支持劉某有關加班費的請求。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劉某就敗在缺乏關鍵證據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如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據,將面臨敗訴風險。 劉某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依據法律規定,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劉某,須先行證明用人單位安排加過班并提供相關證據。但劉某不能證明,追討加班費行為失敗。
誤讀法律法規 申訴請求不當
馮女士原是某大型超市員工,今年3月20日產假結束后未再到單位上班,也未履行請假手續。超市兩次通知她上班無果后,依據管理規定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馮女士認為, 自己在 “三期” 內,屬 《勞動法》保護對象,不服解除決定,請求仲裁委裁決超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這是一起典型的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法規理解不到位導致敗訴的案例。馮女士僅記得法律對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的規定,卻忽視了員工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導致敗訴。
超過仲裁時效 維權不被支持
陳先生2010年6月到某電子公司上班,2011年1月公司開始為他繳納社保費。但直到2015年8月,陳先生才提出讓單位補繳2010年6月至12月的社保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認為,陳先生早在5年前就知道單位未為自己繳納2010年6月至12月社保費這一事實, 所以應當自2011年1月起的1年內提出補繳主張, 現在提出超過仲裁時效的請求事項, 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者超過仲裁時效的請求事項,仲裁委員會將不予支持。
仲裁案有范圍 超過不予受理
近日,江某因所在公司未按本人工資標準而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納社會保險費, 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要求單位補足社保繳費基數。由于該事項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受案的范圍, 故仲裁委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受案的范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增加社會保險險種、補足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變更參保地發生的爭議等均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維權少“任性”理性打官司
勞動者只有在正確理解法律前提下理性維權,才能有效化解爭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針對以上常見的導致勞動者勞動爭議敗訴的情況,鎮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認為,勞動者要切實增強維權意識、證據意識和法律風險意識, 深入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做依法維權的明白人。對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情形,勞動者要主動提出異議。對于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要做個有心人,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以免出現口說無憑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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