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警示:勞動爭議超時效 訴訟請求要被駁回
2016-07-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當權利人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應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請求保護,這個法定期限也稱為時效期限。超過時效期限起訴,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如果對方不予認可,權利人的超時效訴求法院便不予支持。近日,霍邱縣法院判處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3年5月,某公司聘請了梅某為財務總監。去年9月,梅某休假,10月2日,公司決定解除與梅某的勞動關系。梅某索要工資未果,向霍邱縣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經裁決后,梅某不服,訴至霍邱縣法院,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梅某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公司履行義務后,梅某又訴請公司支付其兩倍工資。
霍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梅某作為當時某公司財務總監,從2013年5月就應知應聘時雙方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從 2013年6月開始就應主張權利,至去年4月,梅某請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并支付補償金時,亦未提出兩倍工資的訴請,今年7月份再次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其兩倍工資,應屬超過法定兩年時效,遂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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