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能不能隨意拒絕加班
近年來,企業員工因連續加班等過度勞累而猝死的案例并不少見。晚上加班,周末加班,節假日加班……加班似乎已經成為現在企業員工的工作常態。那么,員工可以隨意拒絕加班嗎?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員工可以隨意拒絕加班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加班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安排勞動者加班,更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如果確有需要,如因生產經營的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每日不得超過一個小時,特殊原因下最長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協商程序限制,勞動者不能拒絕: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四)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五)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六)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用調休來代替加班費是否合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員工加班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是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
第二種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種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
對于周末加班,公司優先安排調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對于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調休代替。
勞動者正常情況下是可以拒絕加班的,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加班,則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與公司協商決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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