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應該在何時提出訴訟時效主張
2017-04-2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眾所周知,訴訟時效在一個案件中是相當只要的,有時候能夠決定案件的勝敗,那么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主張應該在何時提出?下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主張應該在何時提出
2015年12月23-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
1、【仲裁時效】
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了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不予支持。
解讀:
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當事人一方在仲裁期間未提出時效抗辯,仲裁機構對此進行了實體性裁決,應視為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放棄了申請仲裁期限的程序性抗辯權利,當事人在訴訟階段以此為由進行抗辯的,應當予以禁止,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2、【訴訟時效】
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時效期間進行審查,但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未以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抗辯的除外。
解讀:
裁審銜接有必要
裁審銜接是指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仲裁機構裁決案件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之間的有效對接,這種銜接是兩個不同執法主體對適用法律統一性問題的銜接,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很有必要。本條有兩個意思,一是應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時效期間,二是除外:當事人在訴訟期間未以仲裁申請超過法定時效期間抗辯的除外。最終是一個意思:節約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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