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需自主設立調解委員會
2011-12-14作者:未知來源:中廣網
中廣網北京12月11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要求大中型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依法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預防和調解勞資矛盾。《規定》于明年1月1號起實施。
對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規定》要求我國大中企業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而在小型企業也可以設立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和企業共同推舉人員,開展調解工作。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張翼介紹:
張翼:在大中型企業中,在分公司、分店、分廠里面要設立;在大的公司中,還要在大的車間、工段、班組也要設立,這種調解對于預防小型的事件轉變為大型惡性事件的作用非常好。
當前,我國企業特別是非公企業勞動爭議案件呈持續上升的態勢,勞動者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不暢等問題比較突出。本次《規定》明確提出了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時間表:為15天。
張翼:原來我們知道勞動仲裁時間太長,很多人打官司浪費了很多路費。比如說農民工3個月要不到錢,說正在裁判,但是你在這等了三個月實在沒脾氣了。這個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延長才延長,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必須在15日內把調解結束了。
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岳運生認為調解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同時也可能面臨一些擔憂。
岳運生:調解委員會畢竟在企業內部設立的,那么它的立場以及在調解過程中的一些做法恐怕受企業資方的影響更多一些,關于它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問題是個考驗;第二它的法律地位,它調解完了法律效力問題現在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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