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協商調解 15天內解決
2011-12-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協商要求后,另一方當事人應當積極做出口頭或者書面回應。5日內不做出回應的,視為不愿協商。
協商的期限由當事人書面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達成一致的,視為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延長期限。
【解讀】雖說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但是往往勞動者更傾向于投訴,找媒體尋求幫助等方式進行解決問題,這歸根到底都是因為這些方式拖得時間太長了,勞動者耗不起這時間啊!在解決勞動爭議的過程中,一些企業總是不斷地找借口來拖延時間或者不配合,如今新規定,15日之內必須調解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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