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包括哪些
在對勞動爭議進行處理的方式中,最常見的就是仲裁和訴訟,但此時大家也不要忽略了調解。實踐中,采取這種方式處理爭議的人也比較多,但首先我們還是應該先搞清楚,應該申請誰來進行調解。即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三類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二、勞動仲裁前必須先行調解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按照“著重調解”的原則,維持了現行有關裁決前調解的規定。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來看,法律中主要規定了三類主體,就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當事人在遇到勞動爭議的時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其中一個組織來對爭議問題進行處理。當然,若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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