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隊活動中騎馬受傷應屬工傷
寶馬(中國)員工郎女士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中受傷,但被勞動局認定為非工傷,她將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朝陽法院對此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寶馬(中國)所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是一項正常工作安排,員工郎女士屬于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判決撤銷朝陽區勞動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并責令勞動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結論。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資源公司外派到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部的員工。2007年7月20日、7月21日,郎女士根據寶馬公司的工作安排,參加了寶馬(中國)和華晨寶馬銷售部共同舉辦的銷售團隊建設活動。在馬術訓練中,郎女士從馬背上摔下受傷,后經醫院診斷為胸11錐體壓縮性骨折。
后北京外企人力資源公司以單位申請的形式向朝陽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2007年10月,朝陽區勞動局因認為騎馬是娛樂活動,不屬于工作范疇,因此作出非工傷認定結論。2007年12月,郎女士申請復議,但非工傷結論仍被維持。
郎女士后將朝陽區勞動局訴至法院。她認為,團隊建設活動是寶馬(中國)汽車貿易公司銷售部例行的一項工作安排。她作為公司員工,服從公司安排,參加團隊建設活動應屬于執行工作職責,是她的工作內容之一。她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郎女士在寶馬(中國)的同事也為其出庭作證。
但朝陽區勞動局仍堅持認為,寶馬(中國)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主要是在娛樂建設場所進行鐳射射擊、騎馬和打高爾夫等活動,內容純屬娛樂健身和旅游性質,而郎女士到寶馬(中國)的工作職責中并不包括這些娛樂健身活動。勞動局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不應包括游覽、娛樂等非工作原因的時間。
法院認為,判斷職工所參加活動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應僅從該活動的內容形式予以認定,而應從該項活動的目的、性質、是否為單位組織安排、費用承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審慎考量。寶馬(中國)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是該公司倡導的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該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
法院認為,郎女士在參加團隊建設活動馬術訓練中受傷,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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