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傷鑒定賬單該有誰來買?
案例:林先生1974年在外省市工作期間,因處理流氓破壞案件遭到報復,造成左側肢體偏癱、外傷性視神經萎縮及癲癇等后遺癥。1991年林先生從單位退休,每月養老金980元,單位又按因公致殘標準每月支付護理費120元。
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老工傷人員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通知》的規定,2006年2月10日,林先生所在單位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老工傷確認。經勞動能力鑒定后,林先生為傷殘3級,根據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林先生自鑒定結論出臺次月起,每月可獲傷殘津貼1626元,護理費610元。(傷殘津貼和護理費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
解析:在員工發生工傷后,由于沒有為外來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想以“私了”的方式進行解決,這是一種既不符合法律規定,又可能埋下今后糾紛隱患的做法。對此,勞動者完全可以拒絕,并可以主動要求單位為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拖延不肯認定的,勞動者本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認定。然后在規定的醫療期結束后,向所在單位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同時,根據鑒定結果,向沒有繳納綜合保險的用人單位,提出按有關規定給予相同的經濟賠償。
為完善本市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關于本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5)11號?,該通知明確規定: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可按照自愿原則,由用人單位與老工傷人員協商一致,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其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除外)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的待遇費用不實行浮動費率辦法。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各承擔50%。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支付老工傷人員待遇的費用總額,核定用人單位在下一年度應當承擔的費用。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費用,應當按月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也可以根據需要一次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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