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工傷待遇差別有多大?
由于我國工傷條例出臺的時間不同,不同時間被評定為工傷的職工在待遇享受方面即有所異同。那么新、老工傷人員待遇到底是怎么樣的呢?
2004年7月1日,為配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本市出臺了《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范圍,擴大至所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對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都包括在內。
《辦法》規定1至4級的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級傷殘的為24個月的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2級傷殘的為22個月;3級傷殘的為20個月;4級傷殘的為18個月。另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1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90%;2級傷殘的為85%;3級傷殘的為80%;4級傷殘的為75%。傷殘津貼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老工傷1—4級人員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定期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標準,則根據本市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的一定比例每年調整一次。
《辦法》規定5—6級工傷人員,繼續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5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本人繳費工資的70%;6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老工傷人員按政策規定,致殘5級至10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未涉及單位難以安排工作,雙方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按照何種標準支付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標準。老工傷人員鑒定為致殘1—4級后舊傷復發死亡的,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標準為25個月工傷職工負傷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 《辦法》對于職工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以工傷人員死亡前本人的繳費工資為計發基數,如繳費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其中,配偶每月為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
老工傷人員則以因工死亡人員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標準為:供養1人25%,2人40%、3人及以上50%,最低不低于290元/人/月。
勞動保障部門針對新、老工傷人員不同的工傷待遇標準及支付方式,出臺了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按照自愿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與老工傷人員協商一致,并由用人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有關當事人對是否屬于工傷有爭議的,可自2005年4月1日起的一年內,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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