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某工傷認定案
【案 由】勞動保障行政確認
【案情簡介】
吉林省某村村民魯某的丈夫文某于2008年10月10日來到吉林省某裝潢公司打工,從事白鋼排尺下料、天棚扣棚、鋼筋擰花等工作。2008年12月8日晚魯某的丈夫文某與其他3名工友在老板劉某的帶領下,前往該公司承包的松原市開發區某別墅小區干活。2009年12月9日文某與工友抬玻璃到別墅二樓,11時許文某從二樓天窗處摔下樓死亡。魯某于2009年2月19日為其丈夫文某申請工亡認定,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其工傷認定申請,并進行了調查,裝潢公司在工傷調查過程中答辯稱文某與裝潢公司沒有勞動關系,死亡情況不了解。因雙方就文某與裝潢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了爭議,按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勞動關系問題申請仲裁,魯某向長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系,經長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裁決,文某與裝潢公司具有勞動關系。裝潢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經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文某與裝潢公司具有勞動關系。裝潢公司仍然不服南關區人民法院該份判決書,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勞動局又對文某死亡情況進行事實調查,并于2009年11月24日對裝潢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限裝潢公司于15日內提供證據和材料。裝潢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答辯稱:魯某的丈夫文某既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因工作原因死亡,故不應認定為工亡。魯某的丈夫文某于2008年12月8日下午到松原某別墅小區干活。9日上午搬運玻璃,,中午收工休息時,文某看到別墅二樓靠墻有一個小天井采光口,自己擅自上去曬太陽(不是工作場所),上面覆蓋了一塊三厘米左右厚的白色泡沫苯板,苯板用磚頭壓著,導致他誤認為是一個安全而舒適的地方,嘴里還說著,這幾塊苯板正好晚上睡覺放在鋪下,多保暖啊,便走過去坐在邊沿上,然后忘乎所以的仰身向苯板上躺下去,穿過薄脆的苯板大頭朝下掉下一樓,經搶救無效死亡。文某既不是在往樓上抬玻璃時死亡,也不是在樓下安玻璃時死亡的,而是在中午休息時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而是小區別墅建筑物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傷害,屬于《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致人傷害,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擔責任,所以不應認定為工亡。應由松原方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魯某提供的材料,在調查基礎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三章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勞動局認為魯某的丈夫文某死亡符合工傷認定范圍,其死亡屬于因工死亡。裝潢公司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在接到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吉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行政復議。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10年4月12日下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裝潢公司不服行政復議決定,于2010年4月14日以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魯某為第三人向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工傷認定決定。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文某是在為裝潢公司工作期間從二樓摔下死亡的,因裝潢公司沒有確定文某等人的休息時間,文某等人到松原工作第一天,公司也沒有確定午餐時間,因此不能認定文某是在休息時間摔下樓死亡的,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行政判決書,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裝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上訴人,魯某為第三人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承辦過程】
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在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工作的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黃業律師從本案在勞動局工傷處立案之日起,即開始對農民工魯某提供法律援助,其間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曾與勞動局工作人員前往松原市公安局,以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的名義調取了松原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出具的證明,證明文某在2008年12月9日中午11時許死亡,并調取了2008年12月9日松原市公安局對工友李某、楊某、張某及老板劉某的詢問筆錄。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先后為魯某代理了工傷認定程序,確立勞動關系仲裁程序,確立勞動關系民事、二審程序,工傷認定行政復議程序,工傷認定行政一審程序,幾次代理均以勝訴告終。魯某在接到行政上訴狀后,再次來到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尋求行政二審法律援助,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再次接受魯某的援助申請,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黃業、李愛晶律師承辦該案。黃業、李愛晶律師作為第三人魯某的代理律師參加了“裝潢公司訴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行政確認一案”的二審庭審活動,提出代理意見為:因裝潢公司沒有確定文某等人的休息時間,文某等人到松原工作第一天,公司也沒有確定午餐時間,因此不能認定文某是在休息時間摔下樓死亡的,市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簡要點評】
本案歷經工傷賠償程序的各個環節,其跨度之大,涉及之廣,時間之長是任何一個普通的農民工所不能完成的,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的法律援助使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及時、有效的保護。我們每一位法援律師的努力已經取得了一點兒令人欣喜的成績,但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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