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解決工傷賠償案件
一、事情經過
2005年11月7日上午7時左右,某市鼓樓區鎮江路奶站送奶工王某發送牛奶時,突發心臟病、停止了呼吸,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戶口于 2005年11月7日注銷。(證明材料包括:現場證人證言、記者采訪、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殯葬證、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二、王某與貴司形成勞動關系,分析如下:
第一,王某,身份證號:……,從1987年開始在某某牛奶點工作至死亡之日,一直在從事為貴司送牛奶的工作,長達18年之久。王某與貴司已形成事實的勞動關系。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第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首先,王某生前在貴司銷售分公司某某路奶站從事送牛奶的工作,王某與貴司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其次,貴司銷售分公司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均適用于王某,王某受貴司銷售分公司的勞動管理,并且從事貴司銷售分公司安排的送牛奶的工作。
另外,王某從事的送牛奶的工作也是貴司銷售分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貴司銷售業務網絡包括某市內市場網絡(訂戶奶市場、市內商超賓館市場)及……等八家某外埠市場網絡,其中訂戶奶市場的業務組成部分顯然包括了牛奶配送工作。
第三,貴司銷售分公司員工組成至少包括下列人員:奶站站長、內勤、送奶工、中轉員、接奶員。(貴司銷售分公司2002年11月一則新聞報道:打造奶站新形象,為了滿足市場競爭需要,改造現有銷售網絡,加強銷售網絡CIS建設,近期銷售公司對某市內奶站整體形象進行重新定位和打造,現已基本完成22個奶站的統化工作,首批發放統一設計送奶到戶專用送奶車50輛,為奶站各工種680余人統一定制服裝,整個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據悉,下一步出新工作將對未改造的、條件差、布局不合理的奶站進行調整后亮化;加快定制第二批專用送奶車,改善對奶站站長、內勤、送奶工、中轉員、接奶員著裝統一的情況進行檢查,加強服務意識的培養。使“百年事業,親情某某”企業經營新現念,落實在某某品牌形象上。)
第四,王某自1987年以來由于在供奶工作中成績顯著,幾乎連年被評為先進工作者稱號(榮譽證書為證),并給予現金獎勵。其中1987年至1991年連續五年被評為某市牛奶供銷公司先進工作者稱號。某市牛奶供銷公司為貴司下屬公司(1992年,經市政府批準,某某奶業(集團)公司正式組建,下屬某某乳制品廠、紅旗乳品廠、某市牛奶供銷公司、仙林農牧場、某某牛奶廠、西崗聯營牧場、市乳科所、比爾樂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等單位。)
2002年3月26日,經貴司研究決定,授予王某同志2001年度乳品營銷工作“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榮譽證書由某某奶業(集團)有限公司蓋公章。可見,貴司對王某為貴司職工并無異議。
第五,貴司于 2002年6月8日,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為王某在服務期間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5000元。
第六,貴司 2005年7月13日為王某在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 2005年8月9日存入工資854元, 9月8日存入工資843元, 10月9日存入工資850元, 11月9日存入工資871元。
綜上可見,王某為貴司職工,雙方形成勞動關系無疑。
三、王某屬于工傷死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王某在送牛奶的工作崗位上突發心臟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因此王某屬于工傷死亡。
四、貴司應支付費用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貴司考慮到了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卻沒有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在這種情況下王某發生工傷死亡,用人單位應承擔全部責任,須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計算如下:
第一,喪葬補助金:
某市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20593元,因此月平均工資為1716元,因此,喪葬補助金為1716×6=10296元。
第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第三條規定,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王某妻子張麗殘疾,無收入來源,女兒王小文,依靠因工死亡的王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因此,王小文符合上述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王某生前月工資870元,因此每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為870×30%=261元。王小文1991年3月17日出生,2009年3月17日滿十八周歲,距2005年11月13日共計3年零4個月,為261×40=10440元。
第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某市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20593元,因此月平均工資為1716元,故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716×60=102960元。
10296+10440+102960=123696元。
綜上,貴司就王某工傷死亡應支付費用共計123696元。
王某同志為某某奶業集團服務了十八年,最終也將其年輕的生命獻給了奶業集團。作為王某的妻子,作為一個殘疾人,其對于奶業集團是有感情的!但是為了生活、為了孩子,不可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不去維護。
某某奶業集團系全國知名大型企業,也有著相當的聲譽,如果進行一場并不在理的仲裁或訴訟,于奶業集團可謂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本律師希望貴司能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解決好上述問題,請貴司于接函后五日內與本律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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