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能否從肇事者與用人單位得雙份重合賠償
案情:
顏某系吉安市某縣公司職工,2007年7月,公司派其外出購買材料的途中遭遇車禍,案件經有關部門處理,由肇事者李某賠償了顏某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及傷殘補助金共計6.8萬余元,后顏某就工傷及工傷賠償問題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2008年4月10日,仲裁部門裁決認定顏某為工傷,要求公司按工傷保險待遇給付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助及就業補助等賠償金共計8.8萬余元。5月6日,顏某向當地基層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但公司就履行賠付提出異議,認為賠付給顏某的工傷保險金應當品除其從肇事者處得到的相應賠償金,本案該如何處理?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顏某能否從肇事者和用人單位兩處得到雙份重合賠償。
一種意見認為顏某能得到肇事者與用人單位的雙份重合賠償,兩種賠償金的性質不一樣,不能品除相應部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明確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顏某因工受傷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顏某可以因工傷經勞動主管部門裁決從用人單位處得到一筆工傷保險賠償,仲裁書上的裁決也是如此。而顏某因他人造成人身損害,不論他是否從用人單位處得到賠償,如果顏某就肇事者提起侵權之訴,法院應當判決肇事者給付損害賠償金,兩份賠償金的性質不一樣,相應的內容不能品除,所以顏某可以得到雙份重合賠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顏某不能得到雙份重合賠償,如果用人單位在仲裁時主張品除顏某從肇事者處得到的相應內容的賠償金,應當支持。
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是勞動部門的一項行政職能,應當遵循的法律是行政法規,不是民法、刑法,更不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1996年10月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第28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及傷殘補助金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勞動部的通知是部門規章,是勞動仲裁部門應當采用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合法依據,并且在當地政府2005年制定的《吉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40條對此也有相同的規定。因此,對于顏某已從肇事者處得到的賠償金,勞動仲裁部門在裁決用人單位賠付工傷保險時,兩者相重合的部分應當品除。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職工遭遇交通肇事發生工傷,是在一個損害后果上發生了兩種侵權賠償法律關系的競合。一種侵權法律關系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賠償關系,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由勞動行政部門主管;一種是職工與肇事者之間的損害賠償關系,為民法調整范圍,由人民法院主管。雖然兩個賠償關系的性質不一樣,支付賠償的主體也不同,但賠償金的內容卻有許多重合的部分,如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助金等。
本案焦點的解決涉及到三個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運用,一個是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二個是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個是部門規章《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都是具有法的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雖然頒布的部門和時間都不一樣,但三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互不相同,所以不存在法的效力價位沖突。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2條的內容規范的是工傷職工可選擇的救濟途徑,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在索賠時不至于在用人單位與肇事者之間互相推諉。要求工傷賠償的,法院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請注意,這里的告知對象是勞動者,不是勞動行政部門,是告知勞動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理賠,決不能理解為要求勞動行政部門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理賠。進行工傷認定和理賠由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顏某是不是工傷?工傷保險金要不要核減?是勞動仲裁部門依法應當行使的職能,司法解釋沒有也不能對這部分內容作出另行規定,以司代行。而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是人民法院的主管案件,司法解釋可以作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予以支持”的規范。因此,筆者認為司法解釋解決的是職工的雙向救濟途徑問題,而不是確認職工應當取得雙份重合賠償的問題。當然,不可否認,如果工傷職工先進行工傷理賠,后進行肇事者的侵權理賠,而用人單位沒有主張返還的話,兩個救濟途徑的實施就為職工取得雙份重合的賠償金創造了可能。
《工傷保險條例》規范的是一般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的途徑和方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范的是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核算方法及特殊工傷職工保險待遇的核算方法,還有各地政府部門也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相關的勞動問題實施辦法,這些規章和制度共同組成調整職工工傷保險糾紛的行政法制體系,是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時應當遵循的規章制度,不受司法干擾。本案的情況既然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有明確規范,仲裁裁決不適用正確的法律法規品除重合部分,應認定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可撤銷裁決。
筆者認為,對待可撤銷的仲裁裁決,本案有三個處理方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法第49條規定,用人單位的申請撤銷裁決時限從原來的15天延展到30天,如果公司的異議沒有過期,可以告知其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當地基層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如果公司提出的異議已經超過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5)項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三、如果顏某與用人公司對品除部分沒有爭議,本案執行達成和解,案結事了。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待遇知識排行榜
- 01工亡待遇標準有哪些
- 02 停工留薪期限和待遇是什么
- 03工傷期間還有工資發放嗎?
- 04 工傷保險待遇停止的情形
- 05職工因工致殘的待遇
- 06怎樣申報工傷事故
- 07未簽勞動合同工傷怎么賠償
- 08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工資怎么算
- 09工傷補償如何發放
- 10試用期發生工傷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