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價值與勞動者權益保障
在當代社會,勞動者權益是個內容相當廣泛的范疇,不是本文都能論及的。本文是《2001年勞動保障學會科研課題》中的一個子題,按照課題分工要求,主要探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參加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相關權益的理論根據、實現方式和政策、法律、組織保障問題。其中,勞動創造價值的理論能否成為勞動者參加收入分配的理論根據,是個爭論已久的老問題,而今又是與分配體制改革實踐關系相當密切的理論問題,因此將在本文重點加以探討。
一、勞動者參加按勞分配權益及其與勞動價值論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6條明確指出:“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按勞分配只能在公有制企業內部進行,企業按照每個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分配個人收入。
實行按勞分配是由社會主義的客觀經濟條件決定的。這些經濟條件可以歸納為三點:一是按勞分配適應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水平;二是社會主義社會存在著生產資料公有制;三是在社會主義社會,人們的勞動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著重大的差別,而勞動又是個人謀生的手段,因此實行按勞分配有利于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那么,勞動價值論能否成為實行按勞分配的理論根據呢?這是關系到勞動者能否享有參加利潤分配權益的重要理論問題,是當今按勞分配體制創新所不能回避的問題。傳統經濟學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歷來持否定意見,其否定的依據包括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否定意見的理論根據是:古典經濟學的代表人物-配第、斯密、李嘉圖都是勞動價值的創始人,但在分配上卻都認為勞動創造的價值應該分割為工資、利潤和地租,而工人的所得只能限于必要的生活資料水平。馬克思繼承和發展了勞動價值論,但也同樣認為:盡管全部價值都是工人的抽象勞動創造的,但勞動者仍然只能分取相當于勞動力價值的工資;至于資本和土地憑什么資格占有“剩余”,不是勞動價值論本身能夠說明的問題。他明確指出,“就勞動形成價值并體現為商品價值來說,它和這個價值在不同范疇之間的分配無關。”?①否定意見的實踐依據是:我國自實行按勞分配以來,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即國民收入從來都是分割為國家、企業和職工所得,勞動者從來也沒有憑著價值創造者的資格把全部國民收入變成他們個人的所得;而且《勞動法》規定的按勞分配也只提到“工資分配”,而不是全部國民收入的分配。否定意見憑著上述之理論和實踐根據長期在我國經濟學界占據主導地位。
在當今深化社會主義分配體制改革的實踐中,否定勞動價值論成為實行按勞分配理論依據的傳統認識要不要重新審視呢?江澤民在慶祝建黨八十周年大會的講話中指出,“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資本主義社會的勞動和勞動價值的理論,揭示了當時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運行特點和基本矛盾。現在,我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當時所面對的研究的情況有很大不同。我們應該結合新的實際,深化對社會主義社會勞動和勞動價值理論的研究和認識。”江澤民一語道破了某些傳統理論不符合當今現實的問題。關于勞動價值論與當今的按勞分配是否存在著必然聯系的問題,傳統分配理論的回答存在著不可彌補的缺陷。首先,傳統分配理論忽視了社會主義分配規律與資本主義分配規律在根本性質上的區別。古典經濟學代表人物和馬克思都認為價值怎樣創造與價值如何分配是兩碼事,那是揭示資本主義的分配規律,是有其特定歷史針對性的。資本主義分配的本質是各個剝削集團瓜分雇傭工人創造的剩余價值,當然就要否定勞動者憑價值創造者參加收入分配的資格。馬克思也并不認為那種分配就應該如此,而是說那種經濟制度的內在規律必然如此。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特有的分配方式,只能用社會主義特有的經濟制度來說明,不能簡單套用馬克思關于資本主義分配規律的理論。這正如馬克思說的,“所謂分配關系,是同生產過程的歷史規定的特殊社會形式,以及人們在他們生活的再生產過程中互相所處的關系相適應的,并且是由這些形式和關系產生的。”?②其次,傳統分配理論以勞動者從來都沒有把國民收入全部變成他們個人所得為據來否定按勞分配與勞動價值論的聯系,這也是站不住腳的。我們說在公有制經濟中,勞動者創造的國民收入全部歸勞動者所有,并不意味著拉薩爾的“不折不扣”分配理論的復歸。勞動者創造的社會總產品和國民收入,只有作了各種社會“必要的扣除”之后,才能形成價值創造者個人可支配的純收入。但這些“必要的扣除”,仍然歸勞動者共同所有,并且用作服務于勞動者的利益。對此馬克思指出,“從一個處于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于社會成員地位的這個生產者謀福利。”?③更何況,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即使在公有制企業也是共存的,國民收入總有一塊要割讓給生產要素所有者。由以上分析可見,勞動創造價值的理論,不僅是確立公有企業實行按勞分配制度的一個重要理論依據,甚至也是決定整個國民收入如何分配和如何使用的重要理論依據之一。因此,公有企業的勞動者有權憑價值創造者的資格參加企業的按勞分配。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有制企業都是商品生產者,其生產成果是以價值指標來計量的。按勞分配,實際上是按照各個勞動者在價值創造過程中的勞動貢獻進行個人收入分配的。按照一般理論粗略地劃分,企業當年新創造的價值是由工資和利潤兩個價值板塊構成的,而這兩個價值板塊都是本企業勞動者勞動的結晶。既然勞動者是以價值創造者的資格參加公有制企業收入分配的,那末勞動者就不僅享有工資范疇的按勞分配收入權,而且還應該與國家、企業一起享有參加利潤分配的權益。因此,在深化公有制企業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中,應當把按勞分配的內容由工資分配擴展到利潤分配,實行“利潤分享制”。
在按勞分配體制創新中,經過改造完善的利潤分享制可以成為按勞分配實現方式的一個選項。現在理論上的利潤分享制,是指企業職工在參加基本工資按勞分配的基礎上,國家、企業、職工按照事先規定的不同系數分割稅后利潤的增量部分。經過初次分割之后,再將職工全體分到的那塊利潤增量在各個職工中實行按勞分配。這種利潤分享制模型的缺陷有兩點:一是它以利潤增量為前提,職工無權參加利潤基量的分配,不符合以勞動價值論作為理論基礎的按勞分配含義,是不完整的按勞分配。二是在實踐上,大多數企業難以保持年年都有利潤增量,從而會使利潤分享落空,挫傷職工積極性。針對上述弊端,筆者主張應把利潤分享制的分配對象,由利潤增量改變為全部企業利潤,把國家、企業、職工這三個主體的利益緊密結合進企業利潤里。允許職工參加全部企業利潤分配,孤立地從分配環節來看當然會使國家和企業的收入減少。但是收入分配并不是個孤立的和消極的環節,它對生產有積極的反作用。只要我們堅定不移地相信價值和利潤都是勞動者的勞動創造的,而且扎扎實實地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實行這種模式的利潤分享制就能夠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在下一個生產過程創造出更多的價值和更大的利潤。這種模式的利潤分享制年復一年的滾動推進,將使企業的內在動力越積越大,這是可分配利潤不斷增大的一個根本性動力源泉。利潤分享制及模型經過選定后,終究還得由政府出面規定各方分配系數,以防止國家應得份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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