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用的負擔
2011-11-2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法律百寶箱導讀:勞動部1994年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后,各地反映,規定中醫療期最長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延長醫療期。針對這種情況,勞動部1995勞動部1994年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后,各地反映,規定中醫療期最長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延長醫療期。針對這種情況,勞動部1995年發出了《關于貫徹〈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
勞動部1994年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后,各地反映,規定中醫療期最長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延長醫療期。針對這種情況,勞動部1995年發出了《關于貫徹〈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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