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終止合同也可享受工傷待遇
2016-11-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摘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李某于2011年2月1日到濟南市某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雙方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1年6月,李某發生工傷,經鑒定為傷殘10級。合同期滿,李某向該物業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多次與公司交涉未果后,李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物業公司辯稱,公司并沒有提出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是李某自行提出終止合同,故不同意李某的申請請求。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級至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25條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7級至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13個月,8級10個月,9級7個月,10級4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為:7級20個月,8級16個月,9級12個月,10級8個月。”無論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經調解無效,仲裁委裁決某物業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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