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生病住院,還可以領工資嗎?
在日常的工作中總會遇到生病住院的情況,但是對于職工得了病,患病醫療期間,工資是否可以繼續領取呢?即員工生病住院,還可以領工資嗎?
一、案例導入:
小劉是一名國企職工,因傳染病住院治療,他單位現在每月除了給他繳納保險外,只給他發放幾百元的工資(原來工作期間每月工資2000左右),基本處于停發狀態,對此,作為還在職的員工,生病住院還可以領工資嗎?
二、案例分析:
企業的做法是嚴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可以要求單位補發之前少發的工資,以及以后在病假期間應發的工資,勞動者生病住院,是可以繼續領取工資的,理由如下:
(1)勞動部們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與明確了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醫療期,
(2)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根據《病假工資規定》第四條規定,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①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②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③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④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升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4)第五條規定,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①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②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③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對此,作為勞動者生病住院,沒有領到工資的可以參照這些標準計算其應發的工資。如果單位有少發的,則可以先與單位協商,如若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或者直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綜上,作為勞動者如果生病住院的,是可以繼續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領取工資的,而作為用人單位的也要按規定給勞動者發放其應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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