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職工在工作期間所受的傷在一定的情況下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從而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的。法律也有明確規定可以認定工傷的具體情形,具體來說,職工的哪些情形能認定為工傷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職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職工的哪些情形能認定為工傷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工傷職工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二)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致殘內退手續,并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于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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