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新政:人才購房需繳滿1年社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牢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著力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進一步完善房地產長效機制,推動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政策的通知》,其中最受關注的是,人才購房需繳滿1年社保,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
一、廣州新政:人才購房需繳滿1年社保
此前,廣州多個限購區的人才購房政策均不受戶籍、社保、個稅限制。
其次,調整增值稅征免年限。將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9區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征免年限從2年提高至5年。
在供應端上,《通知》也表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供應力度、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通過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種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完善《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配套政策文件,鼓勵集中式長租企業發展,進一步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這是繼4月初之后,廣州又一次發布樓市調控政策。4月2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曾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同樣精準調控了人才購房,要求通過享受人才政策新購買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3年后方可轉讓。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認為,此次政策在人才購房、增值稅繳納等方面做了收緊性的動作,進一步體現調控不松懈的導向。廣州在4月份密集出臺政策,具有很強的信號意義。
嚴躍進表示,首先,廣州這兩年在人才導入方面力度很大,但是也間接帶來了購房需求明顯上升的情況。所以此次新政填補了這樣一個漏洞,即人才購房也需要一年的社保。這樣就進一步打擊了“假人才真炒房”的行為,具有非常強的導向。若聯系近期南京的政策,可以看出,在落實發改委“統籌做好放開放寬落戶、人才引進和房地產調控工作”方面,南京和廣州是率先響應的兩個城市。
其次,增值稅征免年限的條件,是最近兩年房地產稅費調整的重要方向。此前,包括深圳、無錫、沈陽、成都和廣州五城已出臺了此類增值稅政策,即從過去的“滿2”調整為“滿5”。這樣操作,可以減少短線炒作的沖動,打擊快進快出的投資行為。類似增值稅政策預計在后續別的城市也會跟進。
此外,結合4月份出臺的兩個政策可以看出,廣州對“人才炒房”現象進行了嚴打,限購限售一起推進,充分說明在人才和購房政策方面進行了優化。而且廣州此輪政策出臺頻率高,說明各地政府政治意識強,調控主動性增強,有助于及時發現政策漏洞,這對于其他城市都有著積極的借鑒意義。
二、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重點支持住房租賃企業集中運營長租房
《通知》要求,通過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種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規范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完善《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配套政策文件,鼓勵集中式長租企業發展,進一步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市住建局表示,推進落實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和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通過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種方式,多渠道、多主體加快租賃住房有效供給。結合《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制定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發展、修訂租賃住房標準和網上備案規則等配套文件,重點支持住房租賃企業集中運營長租房,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人才購房政策管理
人才購房須提供前12個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保證明
《通知》要求,享受市轄區人才政策的家庭和單身(含離異)人士,購買商品住房時,須提供購房之日前12個月在人才認定所在區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繳納證明,不得補繳。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伙同他人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騙取人才購房資格的行為。
市住建局表示,享受市轄區人才政策的家庭和單身(含離異)人士,購買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時,須提供購房之日前12個月在人才認定所在區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商品住房。
執行時點繼續延續以往做法。即4月21日24時前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完成購房合同網簽的,按原政策執行。4月21日24時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能提供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或完稅證明原件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各區要落實屬地主體責任,繼續嚴格人才資格審核,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伙同他人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等騙取人才購房資格行為。
三、調整增值稅征免年限
9個區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征免年限提高到5年
根據《通知》,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征免年限從2年提高到5年。5年的起算時點以個人購買住房取得的不動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
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4月21日24時前的,增值稅征免年限按原政策執行;個人住房轉讓合同網簽時間在4月21日24時后的,按新政策執行。
4月21日24時前已發生實際交易行為,但未及時完成合同網簽或不動產權登記手續,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已完成合同網簽,增值稅征免年限按原政策執行,但應當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辦理合同網簽或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4月21日24時前未完成購房合同網簽,但已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并且能提供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支付寶、微信等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對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住房轉讓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在4月21日24時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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