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為員工交社保費遭起訴敗訴案
2012-02-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員工在公司做工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未繳納其社保險金,員工辭職后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11月17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由被告某材料公司為原告康某補繳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的社會保險費。 2008年2月19日,原告康某進入被告某材料公司工作,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18日。2010年2月5日,原告康某以家中有事為由提出辭職,雙方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未繳交社會養老保險金。
2011 年2月14日,原告康某對被告某材料公司未繳納社保金向勞動監察部門提出舉報,勞動監察部門于2011年3月23日向其發出限期改正指令書, 要求被告某材料公司為員工補繳社會養老保險金。由于被告某材料公司違背指令不予整改,原告康某申請仲裁,但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原告康 蘭英超過一年仲裁時效為由,駁回原告康某的仲裁請求。為此原告康某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某材料公司補繳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一 審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屬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法為原告繳納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被告提 出原告的該訴請已超過仲裁時效,因原告在辭職后一年內曾向有關部門申請權利救濟,所以被告的抗辯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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