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在工資中支付社保有效嗎
日前,某市一職工李某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該職工要求其打工企業為其繳納2014年2月到 2015 年5月期間的社保。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調查了解,該私營企業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領取貨幣工資,社會保險費包括在工資之中,由員工自行參加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發現這一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后,告知其負責人該形式無效。責令該企業限期為該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
[案例分析]
該企業在工資中支付社會保險費的做法違反了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的規定,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均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定期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向國家履行的強制性義務,具有強制保險的性質,勞動關系的雙方無權以合意的方式免除這一法定責任的承擔。該企業與李某之間約定的工資待遇條款中含“五險”的部分無效。該企業應當為李某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企業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對該企業老板進行《社會保險法》進行宣傳,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是繳費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對于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的繳費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通過宣傳該企業負責人認識到違法行為,表示今后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經營。
同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勞動者,不要因為貪圖一時的利益而同意或放縱用人單位不為自己繳納社保費,否則會在患病、工傷、養老無法享受相關社會保障待遇時追悔莫及。更要告誡用人單位,不要以為將社會保險費以工資形式支付給了勞動者就可以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既使是在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也不能與勞動者簽訂社會保險費隨工資發放的約定,因為用人單位需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保費的法定責任,并不能因為已將社保費隨工資發放給勞動者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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