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的工傷案例
公司未足額繳納社保,員工如何維權?二審法院改判的理由是,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保障有關部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爭議,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案情簡介]
湯某在昆山某機械公司工作中受傷,2014年1月經昆山市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經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2014年8月,湯某從公司離職。
該公司向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0168.4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9920.40元,但均未支付給湯某。
為此,湯某向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認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公司應支付7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受傷前本人工資為4000元/月,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000元。
昆山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湯某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裁決公司支付湯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000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9920.40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5354元。
公司不服昆山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認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超過了社;鸷硕úl放給公司的數額,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不支付湯某的工傷待遇。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審維持了仲裁裁決。公司不服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公司繳費基數不足,導致工傷保險基金核準湯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數額與法定數額存在差額,但是,該差額損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因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仍是社;鸷怂愕20168.40元,其他和原判決一致。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委和一審法院均支持了湯某的主張,這是因為,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第60條、62條規定,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勞動者的工資情況,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導致勞動者發生事故后從社保部門少領取賠付費用,用人單位先行違法,侵犯了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起訴到法院應予以受理,對于少領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而二審法院改判的理由是,用人單位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保障有關部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爭議,而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律師提醒]
律師提醒市民,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時,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公司依法繳納社保。但就本案而言,即使公司補繳社保的差額部分,社;鹨膊粫䦟T工工傷待遇重新進行核算。就目前的情況,勞動者的救濟途徑為:可先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補交,若補交后仍不能重新核算員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的,可起訴社保部門,若最終確定無法享受相應工傷待遇的,對于因用人單位過錯造成的勞動者的損失,可起訴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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