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怎么辦呢?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有補償嗎?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經常碰的到問題,關鍵是是否進行經濟補償,如何補償,有以下情況:
第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第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備注】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第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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