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辭退經典案例
2006年5月8日,朱某與某公司簽訂5年的勞動合同,職位是銷售專員。剛進公司時朱某亦非常勤快的跑業務,使公司的銷售額升漲速度非常快。因股市比較好,朱某看到朋友在股市中賺到很多錢,也想通過股市賺些錢,遂于2007年1月10日書面申請辭職。公司覺得朱某的績效非常好,遂挽留朱某,朱某亦同意繼續在公司工作。朱某于5月1日至5月31日經總經理李某同意休病假。5月7日,部門負責人張某看望休病假的朱某,但朱某不在家,張某在回公司的路上,路過某證券公司證券交易大廳,正好看見朱某剛剛交易出來。2007年5月12日,公司作出“關于朱某違紀情況處理的決定”,解除了朱某的勞動合同,同意朱某本人辭職申請,限于2007年5月31日前辦好辭職手續,逾期不辦理將根據違紀情況給予違紀處理,予以辭退。同年6月2日,公司以朱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影響工作秩序,經教育仍然無效為由予以辭退,辭退從即日生效。另查: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第8條規定:“本公司員工一律不允許從事第二職業,不許參加炒股。”
朱某要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請問能否得到支持?
朱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看起來頗為復雜,讓我們一步步揭開這神秘的面紗吧。
一、朱某曾向公司提起辭職,但經挽留繼續工作,如將辭職視為要約,則結果是繼續履行合同,表示要約未生效。企業已經做出選擇,挽留朱某繼續工作,朱某的辭職在與企業協調一致的時候,已經變成歷史,朱某與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現實。并非朱某提過一次辭職后,企業便可在其后的任何時間以此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二、朱某休病假,經過公司審批,符合公司流程,但在此期間發現朱某在從事股票交易,涉嫌欺詐公司泡病假,更何況公司明文規定不可從事第二職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企業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三、公司對朱某的處理分為兩步,第一步,是重提朱某的辭職,甚為不妥,此舉將得不到法律支持;第二步,是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與朱某解除勞動合同。此舉乍看合乎法規,然而細加分析,尚有幾處存疑:其一,員工手冊是否按程序公示過?其二,規定員工不許從事第二職業尚可,不許炒股是否缺乏法律及人情方面的支持?其三,企業是否經過取證,證明朱某炒股?其四,企業是否查清朱某病假屬實與否?如病假是假,連續曠工一個月,企業豈無相關規定作為違紀辭退的過硬理由?!
朱某要求與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系,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因其確有嚴重的不符合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存在,企業僅是處理方法上存在不妥之處,其處理結果是正當的。企業只要及時調整自己的處理方法,應該能夠維護已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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