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辭職權如何正確行使
勞動者依據辭職權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關系的行為,是辭職。辭職權是指勞動者享有的法律規定的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法律關系的權利。那么實踐中,勞動者該如何正確行使辭職權呢?下面為你準備好了相關文章,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一、首先要明確的是辭職權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由于他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所以辭職是不需要單位同意或者批準的,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即可辭職。
二、辭職的程序和要求:
(一)一般情形
1、試用期內的辭職如果你還在試用期
試用期內辭職,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以前《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辭職,但《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提前3日通知單位,而《勞動合同法》是新法,因此,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日通知單位方可辭職。
法律沒有要求通知的形式,因此書面通知和口頭通知都是符合要求的。
2、試用期滿后的辭職試用期滿后辭職
試用期滿后辭職,勞動者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注意,這里明確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因此,口頭通知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定要書面通知。
實踐中,有的朋友會遇到自己已經將辭職申請交給公司,但公司卻出于種種原因,不承認收到辭職申請。解決的辦法也很簡單,可以將辭職申請通過快遞的方式郵遞給公司,在填寫快遞單時,明確的注明“XXX(你的姓名)的辭職申請”即可
(二)特殊情形,看看你的情況屬不屬于特殊情形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所謂“立即解除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意思就是可以隨時走人,不用通知單位,也不用給單位打招呼。因為前面所說的這些情形已經嚴重危及勞動者的人身權甚至生命權。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如果你的情況符合上述情形中的一種,你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給單位即時通知,也就是可以立即給單位說,我辭職了。但實踐中,往往此種辭職容易導致糾紛,因為很少有單位會承認自己的某些做法是違法的,所以建議辭職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在通知中寫明自己辭職的理由,最好不要將通知書當面遞交給公司,除非公司能給你簽收回執。否則應通過郵局EMS快遞,在快遞封面內容一欄中填寫清楚“因XXX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好快遞回執。
說明:無論是試用期內還是試用期滿后,只要出現1或2所列的情形,勞動者都可以分別按照1和2所說的程序行使辭職權,而不受前文所述的3日和30日的限制。
3、沒簽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辭職
沒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
三、關于辭職時的工資支付,辭職何時可拿到工資?
1、何時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按照上述規定,工資應在員工辭職時一次性支付給員工。
2、工資數額
實踐中,因員工辭職,有的用人單位會要求扣員工的工資,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規定,工資必須按時、足額發放。這種無故要求克扣工資的做法無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法行為。
單位可以扣勞動者工資的合法理由一般來說僅有以下四種:
A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B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C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D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有的情況有,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的,只有符合前面的“特殊情形”的,也就是因單位有過錯導致勞動者辭職的才有經濟補償,而前面提到的“一般情形”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另外,未簽勞動合同的,也應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例如:工作年限為8年1個月,則經濟補償為8個半月的工資;工作年限為7年6個月,經濟補償為8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者要是想辭職,如果是在試用期那么需要提起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已經轉正,則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在某些情況下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這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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