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跳槽單位有權扣檔案嗎
核心內容:員工想要“跳槽”,單位有權扣檔案嗎?公司無權扣留你的檔案。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問:我曾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書面勞動合同。兩個月前,因另一家單位向我許諾更高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加之我覺得該單位的各項軟、硬件條件及人際環境均比公司好得多,對我個人的發展前途也更為有利,遂向公司提交了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被拒絕后,本人隨即“跳槽”。誰知,公司卻以我沒有提前30日通知,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賠償其損失為由,扣留了我的檔案,且無論我好說歹說,就是拒絕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回復:雖然你違約在先,但公司同樣無權扣留你的檔案。
一方面,為你辦理檔案轉移手續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在提交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后當即離去,明顯與之相違。但這并不能排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因你未再上班而已經實際解除。
而對于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檔案的處理,該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第18條也指出:“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后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同樣表示,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無接收單位的,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者以何種方式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應及時將其個人檔案轉出。即公司無論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扣留你的檔案,尤其是在你一再要求之下仍然我行我素,明顯是錯誤的。
另一方面,公司就你的違約行為追究賠償責任必須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雖然《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并不等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索要損失便能夠隨心所欲,甚至可以采取以扣壓勞動者檔案的方式“以毒攻毒”,而是應當區別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義務主體,照樣只能通過協商一致、仲裁、訴訟的等正當方式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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