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申請未生效 單位能讓職工提前離職嗎
核心內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好辭職期限,勞動者按照辭職期限提交辭職申請,在辭職申請未生效單位能否讓職工提前離職?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案情介紹:
陳某某于2010年進入某船舶有限公司工作,擔任副總經理,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因為陳某某在公司擔任的是高管職務,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陳某某若要辭職,必須提前6個月向公司提出,陳某某也表示同意該條款。 2011年8月,陳某某因為業務發展不順利,向公司提交了辭呈,決定在2012年2月1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表示接受陳某某的辭職。2011年11月,公司突然向陳某某提出,提前批準其辭職申請,并于當月給陳某某辦理了退工手續,并告知其正式解除勞動關系。陳某某收到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感到很突然,向公司說明其辭職申請到2012年2月1日才生效,公司不能提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公司并未采納陳某某的意見。陳某某即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公司認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即可。陳某某提前6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那么,30天之后公司即有權批準陳某某提前離職,F在,公司只是提前批準了陳某某的辭職申請,因該解除行為系陳某某主動向公司提出,公司不需要支付其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仲裁結果: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陳某某應提前6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而陳某某也履行了該通知期的義務。陳某某于2011年8月提出的辭職申請,在辭職日到期之前并未生效,故公司不得提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最終,仲裁委裁決,公司的解除行為屬違法解除,應支付陳某某賠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職工申請辭職后,單位能否讓勞動者提前離職?
陳某某提前6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的行為,從法律性質上分析,是一個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本案中,陳某某提前6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并明確了勞動關系解除之日,那在這一期限到來之前,該辭職行為并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雙方依然要履行所約定的合同義務:陳某某應繼續為船舶公司提供勞動,船舶公司也應繼續支付其勞動報酬。在未經陳某某同意的情況下,船舶公司不得單方面在辭職日到來之前,即在該辭職行為生效之前,要求其提前離職,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所以,船舶公司提前與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違法解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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