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股離職怎么處理?
在最近一年來,律師接到了越來越多的初創企業提出的有關股權激勵的咨詢。這是個很好的趨勢,意味著現在年輕創業團隊開始意識到,在企業初創期間,如果想要挽留那些一起創業一段時間后表現出色的核心員工,與直接加薪相比更能達到雙贏的,是給出一定的股權,分享其所對應的未來更具想象空間的資本收益,畢竟,初創企業的薪水再高,也高不過成熟的行業巨無霸們。但在具體操作上最嚴峻的問題是,股權是激勵在職員工的,萬一小伙伴要走,給出去的股權怎么辦?
案情簡介:
A在B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是B公司的老員工之一,基于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了B公司1.8%的原始股。B公司在設立時就對股權激勵方式預留了空間,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與公司有正式勞動關系是作為股東的必要條件之一,終止勞動關系的股東必須向公司或其他股東轉讓股權。一段時間后某天,A忽然提出辭職,但在離職時未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在A離職后,B公司召開了股東大會,A的代理人雖然投了反對票,但仍有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了新的《股權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后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A對此非常不滿,起訴至南京鼓樓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股權管理辦法》無效。法院駁回了A的訴訟請求,但判決中區分了《股權管理辦法》的效力范圍,即認為強制轉讓條款對所有股東有效,而規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僅對投同意票的股東有效。B公司隨后依據該管理辦法,要求A按照《股權管理辦法》規定約定的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1.8%的股份轉讓給公司。A拒絕向B 公司轉讓股權,并向法院提起反訴訴訟,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自A離職后到現在的公司分紅和利息損失。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雖然股權中部分權能的行使會受限于公司的意思,但是對于具有財產屬性的自益權仍應遵循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則,公司無權在未與A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制轉讓股東股權,A也不會因離職而喪失股東資格。而鑒于雙方就股權轉讓價格和股權轉讓方式并未達成一致,因此,法院最終判決A依然為B公司股東,B公司仍需向A支付拖欠分紅及相應利息。
律師分析:在最近一年來,律師接到了越來越多的初創企業提出的有關股權激勵的咨詢。這是個很好的趨勢,意味著現在年輕創業團隊開始意識到,在企業初創期間,如果想要挽留那些一起創業一段時間后表現出色的核心員工,與直接加薪相比更能達到雙贏的,是給出一定的股權,分享其所對應的未來更具想象空間的資本收益,畢竟,初創企業的薪水再高,也高不過成熟的行業巨無霸們。但在具體操作上最嚴峻的問題是,股權是激勵在職員工的,萬一小伙伴要走,給出去的股權怎么辦?南京法院的這個判決極具代表性,非常完美地回答了這個問題:1.小伙伴們之間互相擬定的有關股權處置的問題,只要不違法,就是有效的;2.有效的約定未見得一定能執行,如果不具備可執行性,那這個約定依然是一紙空文。
律師建議:在采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于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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