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
2012-0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
【案例】
就職于市區某健身會所的謝某在向該健身會所提出辭職時,該健身會所卻扣押了謝某的畢業證。謝某多次索要無果,加之新單位有要求提供學歷證書,謝某只能申請勞動仲裁。案件審理期間,該會所負責人蔣某辯稱,謝某離職后未將由其掌管的電腦帳號、密碼告知相關交接人員,影響了會所的正常財務往來,故扣押了他的畢業證,并向仲裁委另案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謝某將賬號、密碼歸還該健身會所。該案后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該健身會所返還謝某畢業證、支付拖欠的工資,馬某將賬號和密碼歸還該健身會所。
【解析】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離職的,應盡可能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能夠及時尋找合適人員來接替工作崗位。另外,離職前一定要進行工作交接,否則會給將來的檔案轉移、離職手續的辦理帶來諸多不必要的麻煩,也可能為將來發生勞動爭議埋下隱患。
上一篇:員工被迫離職索要經濟補償金獲支持
下一篇:精神賠償不屬勞動法規領域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