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曠工屬于自動辭職嗎
2013-10-3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員工無故曠工,是否屬于自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呢?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不存在自動解除的情況的,下面,勞動法網小編給您結合案例詳細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介紹】
周某某是某超市的一名保安。去年年初開始,超市發現周某某脾氣暴躁,經常因瑣事與其他員工發生矛盾,有一次竟與一名顧客發生了口角,給超市造成了不好的影響,事后對周某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結果,周某某卻一直想不通,認為自己并沒有什么過錯。之后周某某就經常無故遲到、早退,后來干脆不來上班。
超市認為,周某某無故不來上班,等于單方主動解除了與超市的勞動合同,并以此為由將其除名。周某某以超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5000余元,獲得了勞動部門的支持。超市負責人一肚子委屈,并十分不解。
【分析】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三種,即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和雙方協商解除,并不存在自動解除的情況。
本案中周某某雖然存在無故曠工等行為,但其并未通知超市要辭職,也就是說,超市不能將周某某的曠工行為看作其主動辭職,更不是所謂的“自動解除”行為。超市正是有了周某某自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誤解才有了后面將周某某除名的行為,而且這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沒有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
按照規定,勞動者如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用人單位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足的證據和理由,二是要公開透明,要及時明確地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與信息。只有這樣,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才能被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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