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跌倒導致出血,還是出血引發跌倒?
[案情] 周某系某縣一醫院職工,2010年4月22日值夜班,大約21︰30分左右去值班室廁所時不慎摔倒跌傷頭部,后經上一級醫院診斷為頭皮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和腦動脈瘤破裂出血。2010年6月3日,周某之妻張某以該醫院為用人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為周某申請工傷認定,當地人社部門受理后進行了調查,并向該醫院送達了舉證通知書。該醫院于2010年7月5日書面回復,承認周某值夜班時上廁所跌倒造成頭皮傷,但認為腦動脈瘤屬自身性疾病,其破裂出血以及蛛網膜下腔出血與跌倒有無直接因果關系請人社部門客觀公正認定。2010年7月13日,當地人社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該省《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相關條文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周某上廁所跌倒,致其頭部受傷為因工受傷,但醫院診斷結果是否與其工傷有關聯應由當地所屬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該醫院認為《工傷認定決定書》沒有明確認定周某的腦動脈瘤破裂出血以及蛛網膜下腔出血與跌倒有無直接因果關系是事實不清,于2010年9月8日向上一級人社部門申請復議。2010年10月13日,上一級人社部門作出復議決定,維持當地人社部門的認定。該醫院依然不服,于2010年10月28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焦點] 法庭上, 人社部門與醫院圍繞疾病與工傷關聯是否屬工傷認定行為展開了辯論, 醫院認為: 周某是因腦動脈瘤破裂引起蛛網膜下腔出血, 系自身疾病而非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 人社部門在沒有查清周某的跌倒與腦動脈瘤破裂出血以及蛛網膜下腔出血有無直接因果關系, 對用工雙方爭議中的核心問題沒有明確認定的情況下作出工傷認定是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人社部門辨稱:周某值班上廁所是工作過程中的一種客觀需要,應視為工作的一部分,其跌倒受傷已依法調查取證,且單位也予認可。根據該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工傷認定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第(二)項“職工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受傷部位或職業病名稱”以及第十九條“省和市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任務”第(六)項“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之規定,本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2010年12月20日,當地人民法院認為當地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予以維持。
[個人觀點] 從上述爭論看,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應是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是否屬工傷認定行為。筆者認為,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只是對職工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性質認定,而作為傷情因果關系的鑒定涉及醫學方面較多的專業鑒定,顯然不在此范疇內,上述案例的爭論核心其實就是傷情因果關系的鑒定是在工傷認定之前還是之后?當地人社部門堅持的是工傷認定后再予進行傷情因果關系鑒定,筆者認為比較符合國家和當地現行的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相反,醫院堅持的是傷情因果關系鑒定后才能作出工傷認定,就目前的政策法規來講,這樣操作有可能導致工傷認定無法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好在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已作出了時限中止的規定,在今后的操作中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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