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最好不要與原單位解除合同
榮先生:前幾天下雪,我同事騎著輕便電動車上班,不慎連人帶車滑到,右手骨折。聽人說,新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工傷,是嗎?
法律援助員: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六項是這樣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因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受到傷害要認定工傷的主要條件是唯一的,即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榮先生:既然不是交通事故,也談不上什么責任不責任的了。
法律援助員:對。依法,構成工傷有三個法定要素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
勞動者發生事故不管是否造成人身損害,只要符合三要素都應認定工傷。在生活實踐中,職工發生事故往往會出現許多錯綜復雜的情況,于是相關法律法規把“三要素”的時間、空間、原因作了適當的延伸。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認定工傷的條款,由此而來。該條規定把“三要素”中的工作時間延伸到上下班時間;把“三要素”中的職工的工作地點延伸到上下班途中;把工作原因延伸到交通事故。
榮先生:我會轉告我同事。另外,我是一個外來務工人員,在這個廠工作已經12年了,勞動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終止。2011年1月11日我發生事故,廠里給我申報了工傷,目前還在等待之中,我還住在醫院里療傷。1月15日,廠人事通知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不想簽。
法律援助員:為什么呢?
榮先生:因為我原來就不想再在這家廠做了,沒想到發生工傷。我可以不簽,只要順延勞動合同嗎?
法律援助員:不可以順延。一方面,因為你的事故發生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存在順延勞動合同的問題;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次月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再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你享受勞動法規定的權利有利。
榮先生:如我在療傷期間不簽,傷好后就離開工廠,會有什么麻煩呢?
法律援助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盡到誠實信用的義務,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另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你不能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你的傷在一年內不能治好,依照政策,你可能就要面臨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等法律風險。
榮先生:那我請求與工廠簽一年的合同,工廠不答應一定要簽三年的合同怎么辦?
法律援助員:就合同簽訂的期限協商不成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目前是空白;谀愎氖聦嵑椭委熎谙薜炔豢芍蛩,建議你還是與工廠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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