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參加影樓的聚餐車禍身亡不是工傷?
根據工傷條例的規定,員工如果是在下班后參加公司組織的娛樂活動,或是為了業務洽談出去和客戶吃飯玩樂期間若發生事故,也可認定為工傷。不過北京的員工蒼松在下班后跟老板還有同事出去聚餐唱歌,在回家的途中遭遇車禍死亡,卻不被認定為工傷,這是為什么呢?
員工蒼松在與單位領導和同事一起聚餐后,在回家路上出車禍死亡,由于人社局作出了非工傷認定,他的母親黃某提起了訴訟。昨天,平谷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由于聚餐是領導的個人行為與單位無關,因為法院判決駁回了黃某的起訴。
根據黃某的起訴,2009年5月11日晚,她的兒子蒼松按照北京市今生緣世紀戀人攝影中心安排,參加了單位組織的集體用餐等活動,在乘車返回單位途中發生車禍死亡。黃某認為蒼松是因參加單位組織的員工建設活動而死亡,因此向北京市平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對方認定蒼松是工傷。在人社局作出非工傷的認定后,黃某起訴到法院。
人社局在法庭上講述了自己作出非工傷認定的理由,稱事故當晚的聚餐目的是攝影中心實際經營人的丈夫董某答謝朋友,而與攝影中心經營管理無關,攝影中心店員都是自愿參加,聚餐行為不是攝影中心的經營活動。此外,餐后唱歌是因董某朋友臨時起意自愿請客,也不是攝影中心組織,店員也是自愿去唱歌,因此與攝影中心也沒有關系。人社局說,蒼松的事故傷害發生在下班后自愿就餐及唱歌娛樂完畢后返回住所的途中,并非工作單位安排,因此也不屬于可以認定工傷的情形。
法官在聽完雙方的說法后表示,蒼松之死能否被認定為工傷,重點在于其參加聚餐及唱歌活動是否與工作具有關聯性,是否是工作的延續。根據各方面的證據,法官認為,蒼松參加的聚餐活動雖然是由董某組織,但聚餐的目的在于董某答謝朋友,而且聚餐人員中大多數為董某的朋友,攝影中心工作人員只占少數,聚餐過程中也沒有涉及攝影中心工作總結、部署或者業務洽談等與工作有關的內容。
根據這些理由,法院當庭宣判,支持了人社局的說法,駁回了黃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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