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上班時間違規造成事故,應認定為工傷
摘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確實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是工傷.由此可見,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必須限制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傷,如果是在工作中受傷,即使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也不可適用本條規定。
案件簡介
2010年1月,小林應聘到某公司擔任司機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單位為小林繳納了五險一金。同年6月的一天,在小林駕車為公司送貨途中,因車速過快撞到行人,后小林自己連人帶車也翻入路邊的小河溝,導致身上多處受傷,但未構成傷殘。在小林入院接受治療時,公司為小林墊付了醫療費。事故發生后,經公安交通部門認定,小林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小林出院后,找到所在公司要求對自己按工傷對待。公司卻認為,小林是因車速過快而發生事故,是他“自作自受”,并非“工傷”。因而不但不同意對其給予賠償,而且還要向其追要入院治療時墊付的醫療費。雙方爭執不下。小林在治療終結后直接去單位所在地勞動鑒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最終認定結果為工傷。

律師評析
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程正芳律師認為,雖然小林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但并不影響其因工受傷的事實。故而小林應認定為工傷,依法應享受工傷待遇,獲得相應工傷補償。具體評析如下:首先,需要明確工傷的概念。工傷,又稱為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難看出,小林為公司送貨途中發生事故而受傷,符合該規定。小林作為司機,有其職業的特殊性,他的工作時間主要是開車時間,工作場所就在車上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也是工作原因所造成的。有人可能會認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不是修改了嗎?不是規定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才能算工傷嗎?據此規定,本案中小林對此事故負全責不應該認定為工傷。律師認為,這是對修改后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誤讀,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確實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是工傷,由此可見,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為工傷,必須限制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傷,而本案中小林是在工作中受傷,即使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也不可適用本條規定。
其次,認定了工傷,小林可以享受哪些工傷待遇呢?
一、醫療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小林的醫療費應由社保中心支付。至于單位為小林墊付的醫療費,《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個人墊付。認定工傷后,對已經發生的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顯然,在小林入院接受治療時,單位墊付的醫療費不應向小林追要,而是應該由社保中心向單位支付此筆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小林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由社保中心支付,按照本市2010年工傷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為35元/天。
三、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故對于在停工留薪期的誤工費因由單位承擔。
慶幸的是這次小林受傷并未構成傷殘,如果構成傷殘還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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