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沒有用工資格的單位服務,民工利益難保障
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在建設工程施工中,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是經過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筑資質的法人。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
2008年9月,在杭州灣新區某工地施工的湯某不慎從腳手架摔下,受傷入院。事故發生后,由于湯某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招聘湯某進工地的劉某也不具備用工資格,因此,從發包方至承包方,無人愿意為該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無奈,湯某來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自己與承建該工程的某實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確認湯某與某實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該公司對此表示不服,起訴至慈溪法院。其認為,是上海某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自己,自己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劉某,招聘湯某進入工地的也是劉某。要求判決自己與湯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慈溪法院審理后認為,湯某雖不是某實業公司直接招聘,但是由分包人劉某招聘。而劉某并不具備用工資格,因此,應由最近上一層分包關系中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也就是某實業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資格。法院認定,某實業公司與湯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點評
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在建設工程施工中,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是經過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筑資質的法人。
本案中的劉某只是一個自然人而非法人,顯然不具備分包該建筑工程的資格。因此,劉某雖然招聘了湯某,但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法與湯某建立勞動關系。此種情況下,為避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法律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即由上一層具備用工主體的發包方某實業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應認定某實業公司與湯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上一篇:追公交時被單車撞傷,屬于工傷嗎?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案例知識排行榜
- 01工傷私了協議能不能反悔撤銷
- 02 未簽合同無工傷保險由單位
- 03 無償幫工受傷誰負責賠償
- 04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緣何屢引
- 05工傷索賠分四步走
- 06公司免責約定無效
- 07未繳社保下班途中出車禍誰擔
- 08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案例
- 09“疑難雜癥”的勞動案件
- 10工傷糾紛重新鑒定加大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