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 工傷 農民工權益保障
廣東省**市**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良啟、張科,分別系廣東卓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梁潤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鵬,該局科員。
委托代理人梁君靜,廣東香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劉中華,男,漢族,住湖南省邵陽縣塘渡口。
委托代理人陳輝,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保局)以及原審第三人劉中華勞動行政確認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劉中華是**公司的職工,其上班時間為8時至12時、14時至18時。2008年3月27日上午7時37分許,劉中華搭載謝蘭英,無證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上班,當途經中山市S111線082km+800m處時,與林鏡良駕駛的粵T /V2409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受傷。事故發生后,劉中華被送往中山市人民醫院治療,經該院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等。2008年9月25日,劉中華向市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其身份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疾病證明書》、房屋出租者陳惠祥出具的《證明》等材料。市勞保局同日受理后,于2008年10月10日向**公司發出中勞社工認舉[2008]519號《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對劉中華于2008年3月27日在上班途中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屬于工傷提交書面意見和證據,并告知相應法律后果。**公司提交了認為劉中華受傷不屬于工傷的書面意見、《交通事故認定書》、《欠條》等證據材料。市勞保局制作了事故線路圖、《現場勘驗記錄》、《閱卷記錄》及對劉中華、玄先毫、謝蘭英、陳惠祥分別進行調查并制作了調查筆錄。2009年2月19日,市勞保局作出中勞社工認[2009]975號工傷認定決定,認為劉中華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認定劉中華于2008年3月27日上午7時37分許在中山市S111線082km+800m處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為工傷,并分別于2009年3月3日、2009年3月11日向**公司和劉中華送達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公司不服,向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該廳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粵勞社復決字[2009]6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市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公司仍不服,于2009年7月2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中勞社工認[2009]975號工傷認定決定;2、由市勞保局承擔訴訟費。**公司訴稱,市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違反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應該撤銷。理由為:1、劉中華無證駕駛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且無證駕駛與其受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顯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2、劉中華搭載謝蘭英上班的行為屬其私人行為,其不是在上班途中必經道路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其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公司提供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劉中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摩托車,是違法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其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2、《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劉中華因違法行為受到了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劉中華因違法行為受到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市勞保局答辯稱:1、劉中華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經我局調查查明,劉中華是**公司的職工。2008年3月27日上午7時37分許,劉中華駕駛摩托車上班途經中山市S111線082km+800m處時,與林鏡良駕駛的粵T /V2409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受傷。事故發生后,劉中華被送往中山市人民醫院治療,經該院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等。2、我局適用法律正確。劉中華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其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3、我局的工傷認定程序合法。我局依法受理劉中華工傷認定申請后,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分別向劉中華、**公司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符合《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綜上,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市勞保局于2009年7月16日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1、《工傷認定申請表》,證明劉中華就其于2008年3月27日7時37分許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向市勞保局申請工傷認定;2、劉中華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劉中華的身份情況;3、《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函》、《授權委托書》,證明劉中華委托陳輝代其處理工傷認定相關事宜;4、《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5、《疾病證明書》2份、《入院記錄》2份、《出院記錄》2份、《手術記錄》4份、《放射影像中心X線診斷報告》5份及《病情介紹》、《CT多媒體圖文報告單》、《彩色病理圖文報告》、《超聲數字化報告單》各1份,證據4-5證明劉中華受傷的事實;6、劉中華的工作證復印件,證明劉中華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7、路線圖,證明劉中華上下班路線;8、房屋出租者陳惠祥出具的《證明》,證明劉中華事發時居住在中山市南朗鎮美景新村97號陳惠祥的出租屋;9、中勞社工認受[2008]11247號《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市勞保局依法受理劉中華的工傷認定申請;10、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公司是合法的用工主體;11、中勞社工認舉[2008]519號《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市勞保局依法要求**公司就劉中華的受傷是否為工傷提交書面意見,并舉證證明;12、**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出具的認為劉中華受傷不屬于工傷的書面意見;13、《關于**公司墊付劉中華醫藥費用的說明》;14、《交通事故認定書》2份、《欠條》1份、入廠須知2份、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份;15、**公司于2008年11月7日出具的認為劉中華受傷不屬于工傷的書面意見;16、路線圖,證據12-16證明**公司認為劉中華受傷的時間非上班時間,受傷的地點非上下班必經途中,劉中華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故劉中華的受傷不屬于工傷;17、事故線路圖2份,顯示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劉中華居住的出租屋與**公司之間;18、照片2張;19、市勞保局制作的《現場勘驗記錄》;20、《閱卷記錄》2份,其中謝蘭英陳述劉中華駕駛摩托車搭載其去萬畝工業園上班;21、對劉中華的調查筆錄2份,劉中華陳述事故發生當天,其順路搭乘謝蘭英去上班,受傷前其與謝蘭英是情侶關系,否認其每天都接載謝蘭英上班,其稱往萬畝工業園方向行駛行人比較少,路途比較近;22、對玄先毫的調查筆錄;23、對謝蘭英的調查筆錄,謝蘭英陳述其每天和劉中華一起上下班,受傷前劉中華每天送其上班;24、對陳惠祥的調查筆錄2份,其陳述劉中華與謝蘭英一起居住。證據17-24證明劉中華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劉中華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25、中勞社工認[2009]97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及送達回證,證明市勞保局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分別向**公司及劉中華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26、《工傷保險條例》節選,證明市勞保局作出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27、粵勞社復決字[2009]6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公司不服市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向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市勞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劉中華對本案未提出訴訟意見,亦未提供證據。
原審另查:交通事故發生前,劉中華與謝蘭英一起租住于中山市南朗鎮美景新村97號207房。謝蘭英上班地點為中山達億瓦運動器材有限公司,該公司在萬畝工業園。劉中華每天均搭載謝蘭英至中山達億瓦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后前往**公司處上班。
案經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市勞保局是**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勞保局具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主體資格,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屬其法定職責。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疾病證明書》、房屋出租者陳惠祥出具的《證明》、市勞保局制作的事故線路圖及對劉中華、玄先毫、謝蘭英、陳惠祥的調查筆錄相互印證,證明劉中華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市勞保局認定劉中華的受傷為工傷,并無不當。對**公司主張劉中華無證駕駛行為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意見,由于劉中華的上述行為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該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兩者不能等同,故對**公司的上述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對**公司主張劉中華搭載謝蘭英上班的行為屬私人行為,其不是在上班途中必經道路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其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意見,由于劉中華與謝蘭英一起租住于中山市南朗鎮美景新村97號207房,劉中華的生活習慣是每天搭載謝蘭英至中山達億瓦運動器材有限公司后前往**公司上班,該行駛路線應視為其合理的上班路線,結合劉中華的上班時間是上午8時,其發生事故的時間為7時37分,該時間為合理的上班時間,即劉中華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時間、地點合理,故對**公司的上述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公司要求撤銷市勞保局作出的中勞社工認可[2009]975號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理據不充分,原審法院予以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公司負擔。
上訴人**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市勞保局撤銷中勞社工認可[2009]975號工傷認定決定 。其上訴稱:一、劉中華長期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嚴重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劉中華無證駕駛與其事故受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劉中華因此受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顯然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的“違反治安管理”并不僅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治安管理,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有關治安管理規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秩序的相關規定。二、劉中華發生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地點不是在其上班路線上,劉中華任意搭載他人在非上班路線上發生事故而受傷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條件的。事故線路圖顯示萬畝工業園的方向與**公司的方向完全不同,事故地點不在劉中華前往用人單位的合理路線上,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條件。原審法院對劉中華生活習慣的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劉中華送其他人上班是屬于其私人事務,已完全超出勞動關系履行的范疇,其私人事務處理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仍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法律的精神和規定相悖。
被上訴人市勞保局答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劉中華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依法應認定為工傷。二、**公司認為劉中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我局認為劉中華的行為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不同的,在無證據證明劉中華有違反治安管理而受到傷害的情形下,對**公司的主張不應采信。 三、劉中華與謝蘭英是一起居住在南朗鎮美景新村97號出租屋,其上班路線是合理的,其每天是先送謝蘭英上班再回去單位,劉中華搭載謝蘭英去上班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傷害時,是符合上班路線的合理范圍內的。綜上,我局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原審第三人劉中華答辯稱:同意市勞保局的意見,**公司上訴認為我違反道路安全法且無證駕駛,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理解是基于過錯原則,但我認為在工傷認定事故中是適用無過錯原則的,**公司的理由不成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相同的行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得十分明確,沒有說明無證駕駛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我的上班路線也是合理的最佳的上班路線,從調查證據中看也是路線,我與謝蘭英一起上班并不影響合理上班的路線。
根據本案有關證據、一審卷宗材料以及對當事人爭議證據的認證,本院確認以上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市勞保局提供的證據材料足以相互印證劉中華于2008年3月27日7時37分許,駕駛摩托車上班途經S111線082km+800m處時,與小客車發生碰撞受傷的事實。事發當天,**公司員工劉中華是在合理的上班時間、合理的上班路線內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市勞保局認定劉中華的受傷為工傷并無不妥。**公司主張劉中華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治安管理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但現行法律并無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并且未經有權機關作出認定,因此本院不予采納**公司的主張。對于**公司主張的劉中華并非在上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經查,劉中華發生事故的地點在其居住地與**公司之間,劉中華是否經常搭乘謝蘭英無法否認事發地點屬于合理上班路線的事實,**公司無舉證證明劉中華受到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本院對**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予支持。市勞保局作出的中勞社工認[2009]975號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公司的上訴無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后記:本案是一起經過工傷認定、行政復議、行政確認訴訟工傷案,我從接受委托后,一直積極參與仲裁與起訴,根據法律法規,從新舊法律適用,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適用,上下班合理路線、工傷認定的無過錯原則等問題,及時向勞動部門和法院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見,最后自己正確意見被社會勞動保障局和一、二審法院采納,獲得了最終的勝訴,在現今還在《工傷條例》修改意見稿中提出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傷害不認定為工傷的法律思維下,錯誤理解和無故擴大《工傷條例》中違反治安管理的范圍,導致農民工弱勢群體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本案不得不說是一個經典的工傷案例。此案在雙方律師和公司方的共同努力下,最后雙方調解結案,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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