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摔殘與雇主私了 反悔要求解除協議
原告王某是外地在京的一名農民工,在某工地打工期間,從高處墜落受傷。經過住院治療出院后,王某與其雇主何某簽訂了“私了協議書”。后經鑒定機構鑒定構成六級傷殘,故王某以剛走上工作崗位、社會經驗不足和受傷后精神恍惚、神志不清為由,訴至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與何某簽訂的“私了協議書”,并要求根據法律規定賠償各項損失。
原告王某訴稱:“自2008年起,我一直受雇于何某。2010年10月8日晚8時許,我在某施工工地加班時,由于雇主沒有提供安全保護設備,導致我從高處墜下受傷。隨即我被送往解放軍309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骨折(L2)、骨盆骨折、左側髖骨多發骨折及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在經過31天的住院治療后,我于2010年11月8日出院。出院后,因傷勢并未痊愈,我需要繼續治療,但我無力支付巨額的醫療費,加之我當時年僅19歲,剛走上工作崗位,社會經驗不足,受傷后精神恍惚,神志不清,未能明白協議書的真正含義,為了先行領取工資以支付生活與醫療費用,迫于無奈,我于2010年12月9日與被告何某簽訂了的私了協議,被告何某一次性支付我30000元,其中包含了我的工資5000元。之后,我返回原籍繼續治療,后在醫生的建議下委托某鑒定機構對我的傷情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最終我的傷情被鑒定為六級傷殘。我在雇傭工作中受傷,且已經造成了六級傷殘這一比較嚴重的后果,身心備受傷害,何某應依法賠償我各類經濟損失,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準許不具備建筑資質和安全生產能力的何某掛靠其名下,以其名義承接工程施工,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何某辯稱:“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我已經與王某達成協議并實際履行,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辯稱: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是受雇于何某,與該公司無關。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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