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起糾紛 勞工權益有保障
近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原告系一生產花炮的民營企業,被告屈某為從事花炮上藥的技術人員。2008年2月被告到原告廠里工作,其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以工作量計算工資。2009年1月1日,被告在工作時,因工作作坊爆炸,導致被告受傷。2009年5月15日,被告之傷經南華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八級傷殘。被告即于2009年8月7日提起雇員受害賠償訴訟,被裁定駁回起訴。2009年11月16日被告向祁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評定為工傷,構成八級傷殘。2010年4月7日,被告向祁東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終止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原告支付其各種工傷待遇計97829.20元。原告對此不服,認為被告從受傷之日起至傷殘鑒定日止,誤工時間只有四個月,被告的月平均工資為911元,仲裁裁決認定被告的月平均工資為2052元高于被告的實際工資。為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只支付被告各種工傷待遇20042元。
祁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因工負傷,依照法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于原告未依法為被告繳納工傷保險金,應當由原告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被告支付費用。原、被告對仲裁結果“終止勞動關系、支付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單位應繳養老保險金”四項內容均無異議,表示認可。對雙方訟爭的誤工期限、以及被告的工資標準問題存在分歧。按照法律規定,誤工期限只能計算至被告第一次傷殘等級評定時止,為四個半月時間,雙方爭執補償標準即工資基數,因被告在原告處工作大約一年時間,而原告只能提供三個月被告簽名認可的工資表,提供的工資表不完整,又對被告自行記載的完成勞動量顯示的月平均工資3041元不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工資表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故以衡陽市統計局公布的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766元為被告工資基數,計算原告應支付給被告因工傷享有的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祁東縣法院遂依法判決終止原、被告的勞動關系,由原告支付給被告各種工傷待遇合計52232元,依法維護了勞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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