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職工開會途中車禍受傷
日前,濰坊市坊子區法院審結一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件,依法維持了坊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關于撤銷對李某工傷認定的決定。
現年49歲的老李原是坊子區一家全民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1998年10月,老李在單位開會返回途中不幸遭遇車禍,并造成了殘疾。2002年8月,坊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老李的申請,作出了老李是工傷的認定;同年9月,該局又以老李系事業單位職工,不應適用《濰坊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為.由撤銷了8月所作的工傷認定。老李以坊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為明顯不當,違反勞動法為由,向坊子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該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局 2002年9月作出的決定,并責令其作出工傷認定。
坊子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老李系行政事業單位的合同制職工,被告有不對原告傷殘進行工傷行政確認的職責。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的范圍僅限于各類企業的職工。山東省勞動廳關于貫徹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和<濰坊市企業職 T_212傷保險規定》均界定工傷認定范圍為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職工,而未對事業單位的職工作出相關的規定。因此,被告以原告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為由,撤銷其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遂做出了前述判決·。一審宣判后’,老李不服,又向濰坊中院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判。
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事業單位職工,是否屬于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行政確認的范圍,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山東省勞動廳關于貫徹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濰坊市企21k-~',工工傷保險規定》,工傷行政確認的范圍,均只界定為企業職工。事業單位職工不屬于勞動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行政確認的范圍。那么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應適用什么規定呢?建國以來,我國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自成體系的保險福利制度,其工傷保險一般稱為因公傷殘撫恤制度,與企業工傷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200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合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對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實行分類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救濟在未出臺新規定之前,仍應按現行政策要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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