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搭同事回家變更路線遇車禍能否認定為工傷
2011-10-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
2009年10月20日,原告張某下班時正好碰見同事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張某搭乘李某回家,在把李某送回家后張某回家的路上撞到了迎面相向而行的小車,造成張某小腿骨折的交通事故。現張某向單位提出了工傷申請,要求單位支付醫療費用等。
【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張某下班后沒有及時回家,而是變更路線送他人,不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傷,故不能認定為工傷,而應按交通肇事處理,或者由受益人李某適當補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張某受傷應被認定為工傷。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筆者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判斷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應當考慮適當增減時間和變更路線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即是否存在符合常理的情形以及適當變更路線、增減時間與遭遇機動車事故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而非機械、精確地理解上下班時間和路線。這個合理路線,可以理解為往返于工作單位和職工居住地的一個合理路線,職工在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順路搭載同事相應變更原來回家路線,延長相應回家時間,未違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間相互協助、關愛的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且下班送同事與遭遇機動車事故傷害之間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因果關系,屬于適當增加回家時間、變更回家路線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范疇,事由合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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