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否算作工傷
【案情】
2009年初, 67歲的王某受雇于一家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同年3月7日,王某在上班時,因地滑而摔倒致殘。事后,因公司拒絕按工傷處理。
【分歧】
王某超過退休年齡應聘受害能否按工傷處理?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工傷處理。理由是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而且《工傷保險條例》并未限制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從業,也沒有規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受傷不能按工傷處理。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不能按工傷處理。理由是王某受傷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而《工傷保險條例》是針對勞動者而言。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已經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包括“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女性年滿50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即符合退休年齡,“應該退休”。王某受雇于公司從事會計工作時,已滿67歲,不符合一般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其與公司之間不能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王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范疇。
但這并不是說,王某就只有自認倒霉。因為王某可以請求雇員受害人身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受害賠償責任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方面,工傷是指在生產、工作或在生產、工作崗位上負傷、致殘、死亡的情形,是一個特定的勞動法術語,具有勞動保險性質,是國家為保護勞動者人身安全而創設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執行的公法義務。工傷實行“無責任賠償”原則,即只要勞動者辦理了工傷保險手續,符合因工受害的法定范圍,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給予賠償,而不考慮雇勞動者的過失(故意除外)。雇員受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雇員對損害沒有過錯,雇主就應當依法賠償。賠償依據在于雇傭關系的存在,雇主的免責事由,不僅包括雇員的存在故意,還包括雇員的重大過失。另一方面,兩者的賠償范圍、賠償標準不同。工傷賠償完全具有福利性質,范圍也在《工傷保險條例》作了明確規定。雇員受害賠償的范圍醫療費、誤工工資、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發生的費用按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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