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一員工上班發病下班猝死,能否算工傷?
丈夫在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提前下班后猝死。市民李女士認為,丈夫的死亡應該算工傷,但這一要求遭到相關部門拒絕。無奈,李女士向法院申請維權,死者家屬的申訴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3月16日,李女士向我們講述她這段曲折的維權之路。
晚上加班突發急癥死亡
李女士的丈夫張某原是湖南某集團有限公司職工,2014年12月15日19時,公司安排張某加班。工作中,張某的腹部突然出現陣痛,不得不提前下班回家。當晚22時,張某因病情加重被家人緊急送往醫院,但最終因醫治無效死亡。
李女士認為,丈夫的病情是在加班期間引發,應享有工傷賠償。公司經商議后同意她的觀點,決定為張某申請工傷。
工傷申請遭相關部門駁回
去年3月,張某所在公司向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這一要求遭到拒絕。
市人社局調查后表示,張某在加班過程中,因身體不適提前回家。但在回家途中,他沒有直接回家或就醫,而是繞路途經步步高再返回家中,家人和公司均無法就張某這種“舍近求遠”的做法提供合理說明。同時,根據醫院的病歷記載,張某是當晚22時左右出現腹痛癥狀緊急送進醫院救治,隨后意識喪失。這個時間距離他離開單位時間已超1小時有余。因此,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
李女士對這個結果表示不服,她向岳塘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市人社局所作決定。
法院審判撤銷否定裁決
張某身亡真的能構成工傷?岳塘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給出了權威答案。
法院認為,張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下班回家后因病情加重而被送至醫療機構救治,因搶救無效而死亡,前后不到五個小時,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的延續,該情形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一審判決,市人社局撤銷《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并重新就工傷認定申請作出相關認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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