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作業受傷能否得到工傷賠償?
摘要:工傷保險的原則之一是“無過失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是指勞動者在各種傷害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為所致,就應該按照規定標準對其進行傷害補償。只要事故發生,不論雇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無論責任在誰,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即無過錯賠償。違章作業受傷能否得到工傷賠償?看下面的具體案例分析。
1998年7月,王某受單位指派在駕車外出取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傷,車輛報廢。公安部門認定王某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認定工傷的申請,當地勞動部門依據勞動部關于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認定王屬于工傷。⑤但其公司認為王某駕駛車輛超速行使且不聽另一司機的勸告,存在“蓄意違章”情節,不應認定工傷,遂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以公司證據不足為由,維持了對王某的工傷認定結論。公司不服,再次以王某給公司造成13萬元的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應認定為工傷,向法院起訴,并同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該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對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做出規定,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情形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二審法院據此判決王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勞動部門認定其為工傷的結論也得以維持。
本案的焦點在于王某是否屬“蓄意違章”。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由于蓄意違章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這項規定在實踐中經常引起糾紛,甚至成為用人單位或雇主拒絕承擔工傷責任的常用理由。那么,應當如何看待這一規定呢?
首先,我們應當對“違章”與工傷的關系有一個正確的認識。這就是說,勞動者在工作中由于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自己的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對此的回答應當是肯定的。因為工傷保險的原則之一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職業傷害的責任在于雇主、他人還是自己,受害者都應得到必要的補償;這種補償是無條件的,即使勞動者個人也有過失。因此,實行“無責任補償”,給予傷殘人員及時的物質幫助,是工傷保險法的首要準則。1884年德國頒布的工傷保險法案《事故保險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工業傷害而負傷、致殘、死亡,無論過失或責任在何方,雇主均有義務賠償工人的收入損失,傷殘者均有權獲得經濟補償。此后,這一原則被稱為“職業的危害”或“無責任補償”原則。到20世紀初,幾乎所有的工業化國家都將這一原則寫進本國的勞動法規,“無責任補償”原則成為世界各國確定工傷保險責任最為普遍適用的準則。
從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來看,工傷補償的歸責原則也是經歷了由“過錯責任”原則向“無過錯責任”原則轉變而來。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由受傷害的工人或遺屬舉證,雇主對于企業事故的發生必須有主觀過錯,否則就不能獲得賠償;“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工人受到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無需舉證即可享受補償的權利。至于過錯可能有種種場合和情形:如勞動者勞動紀律松散、安全意識淡薄、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傷害事故發生;或因為企業、雇主一方管理混亂,設備設施不良、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還有可能是雙方過錯,如企業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如勞動者之間因過失造成傷害等等。正是基于上述這些情況,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時,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它表明一旦發生職業傷害事故,不論雇主或雇員是否存在過錯,原則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賠償。這一原則的轉變,起到了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簡化法律程序、提高效率的作用,及時、公正地保障受傷害勞動者的權益,同時,也使企業、雇主從工傷賠償官司中解脫出來,有利于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其次是我們應當如何認識“蓄意”?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蓄意:早就有這個意思(指壞的);存心,如蓄意進行破壞,蓄意挑釁。”⑥這其實就是一種故意破壞生產的行為,或者是法律上認定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犯罪或違法”中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再以 “蓄意違章”列為第五項似乎除了引起誤解和爭議,并無其他益處。各地為了執行這一規定,又作了一些具體的規定,結果卻事與愿違。如《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范圍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把“蓄意違章”界定為,企業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造成的傷亡,由企業人員證明純屬本人惡作劇而導致的傷亡,屬于“蓄意違章”,不能認定為工傷。把“蓄意違章”具體化為“惡作劇”并沒有讓人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1290頁,商務印收館,北京,1980。
明白何為“蓄意違章”,反倒使人有“惡作劇”的感覺。
之所以“蓄意違章”與工傷認定格格格不入,根本原因是“蓄意違章”在本意上就是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相沖突的。工傷保險法將“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為自己的基本原則,其理論依據主要是:勞動者勞動環境的危險性,即人與機器相比總是處于相對弱小的地位,勞動者受到傷害是難免的;勞動者的危險來自于雇主,即凡利用機器從事生產活動的雇主都有可能對其雇員造成職業傷害;勞動者受到的傷害都是非自愿的,即即使勞動者受到傷害有時是自己的過失造成的,但也并非出于自愿。⑦工業社會的法律推定勞動者不會自己傷害自己。正是基于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勞動環境、勞動衛生狀況、生產設備等都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安全,并且正是基于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理論依據的共識,所以,當勞動者受到傷害時,無論雇主有無過失,無論是由于勞動者本人或其同事的過失、粗心、以及其他原因,都由雇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由于勞動力是重要的生產要素,職業傷害又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是為了生產創造經濟效益而付出的代價,因此雇主應當負擔全部保險費。如同支付修理、維護機器和添置設備費用一樣,是完全必要、合理和必需的。馬克思稱之為“勞動能力修理費”。
而“蓄意違章”之說顯然與上述法律原則及其理論依據是不相容的。面對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造成的誤解和麻煩,及時刪改是適宜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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