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可以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嗎?
摘要: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對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作了明確規定,并未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條例》的立法宗旨和制度目有是給予經濟補償;工傷職工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班途中機動車事故向加害人索賠除外)。
案例
茅某系江蘇省大豐市某公司職工,1996年11月到該公司上班。2003年10月21日上午10∶30左右,茅某在本公司內運輸濃硫酸時,因盛裝濃硫酸的桶突然暴裂,濃硫酸溢出,致使其襠部被燙傷,經當地人民醫院診斷為雙大腿會陰濃硫酸燙傷、燙傷后疤痕增生。在一段時間內,茅某局部瘢痕瘙癢劇烈,瘢痕反復破潰,后經當地及上海醫院醫治,病情有所好轉。茅某受傷期間(2003年10月21日-2005年3月24日)發生醫療費計41304.6元以及到外地醫院就醫的交通費、食宿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均由該公司按規定報銷。
經公司申請,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于2004年10月6日以茅某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為由,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其為工傷。2005年1月24日,鹽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為九級傷殘。
2005年4月,該公司決定與茅某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決定補償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52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387.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308.98元、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3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1300元,同時還為其補辦了1996年11月至2005年4月期間的社會保險,并明確公司承擔部分由公司承擔,個人承擔部分由其本人承擔。
茅某對上述補償予以認可,但認為傷害損害了自己的性功能,影響了自己的性生活,并因此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后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協調處理,茅某與公司達成補償協議,一次性補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公司承諾與其解除合同后,如其工傷復發并經有權部門鑒定確需醫治時,負責為其治療,并給付其治療期間的誤工、護理等費用。
評析
本案案情比較簡單,但問題卻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
一、該工傷職工的傷殘待遇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該傷殘職工是2003年10月21日遭受事故傷害的,但工傷認定是在2004年作出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故其工傷認定與工傷待遇,均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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