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歷造假被炒魷魚廚師長不服敗訴
2005年7月,毛先生被上海市一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聘擔任廚師長,雙方約定月工資人民幣9000元,但未就此簽訂勞動合同。毛先生在填寫員工招聘表時,在個人簡歷中寫明“2000—2004年在玫瑰假日酒店任廚師長”并在該表上簽字承諾:“以上所填內容均真實,如有虛假,愿意接受無條件解聘處理。”此外,毛先生還另簽訂印有“本人在《員工招聘表》中所填寫的內容完全屬實,如有隱瞞,愿意接受公司任何處罰”的承諾書。8月22日,公司口頭辭退毛先生。 2005年10月,毛先生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訴,要求餐飲公司支付工資差額、加班工資以及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聘的替代工資等共計2萬余元。仲裁機構在隨后的裁決中對9000元替代工資一項予以支持。餐飲公司不服,委托羅軍民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餐飲公司訴稱,公司因毛先生在招聘表中所填寫的簡歷而招用其擔任廚師長,但在試用后發現王并不具有擔任廚師長的資格和能力。且經調查,王所謂擔任“玫瑰假日酒店”廚師長的情況是虛假的,故作出解聘決定。此外,在毛先生填寫和簽字的招聘表和承諾書中已列明無條件解聘的相關內容,因此公司無需提前三十日向王作出解聘通知,也無需支付當月替代工資。
法院判決:
一審金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未簽署勞動合同,但毛先生按照餐飲公司要求付出職業性勞動,領取相應報酬并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的事實已表明雙方勞動合同關系成立且存在。毛先生填寫的招聘表及簽訂的承諾書的行為可視為其向餐飲公司作出的誠信承諾,也是雙方當事人就“無條件解聘”所作的特殊約定。本案中,毛先生在簡歷中所填內容是餐飲公司是否可對其作出無條件解聘的關鍵。而就這一事實,毛先生不能提供有力證明,且“上海玫瑰假日大酒店”已在1999年年末注銷,因此餐飲公司的無條件解聘理由成立。為此,2006年3月18日,一審金山法院判決:對毛先生的請求不予支持。毛先生不服遂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2006年9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餐飲公司無條件解聘毛先生的理由成立,無需再向其支付任何工資補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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